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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剑波诉成都航天中学肖像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5:26
裁判要旨
盈利性不是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未经自己赞同运用其肖像的行为不属于合理运用,该行为应定性为损害肖像权。
案情
  向剑波系四川省成都航天中学高96级2班学生,1996年高中结业升入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医预科专业学习,后进入我国协和医科大学学习临床医学。2003年,航天中学经过翻拍其保存的高96级2班结业合影照,制造出原告个人头像相片。6月13日,航天中学在《龙泉开发报》辟航天中学专版,在学生篇中运用其制造的向剑涉及其他升入北大、清华的航天中学学生相片8幅。同版刊登了《成都航天中学2003年招生细则》,载明初中重生非航天体系内员工子女者三年共收取借读费7200元,初中实验班重生三年共收取借读费1万元,对区内中考成果低于航中统招线的高中重生恰当收取调剂生费,区外中考成果低于省重点中学录取线的高中重生,按每差1分300元的规范收取调剂生费。2004年4月22日,航天中学在其网站相关网页宣布其制造的向剑波个人头像。此外,航天中学还在校园校门外的《航天中学部分精英学子风貌(一)》宣扬橱窗运用其制造的向剑涉及其他升入北大、清华的航天中学学生相片9幅。
  向剑波诉称,航天中学不经自己赞同,就将原告肖像屡次、多处用于其效益丰盛的招生宣扬,显着、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恳求法院判定被告航天中学中止损害,在报刊、网站、宣扬橱窗揭露抱歉,补偿原告精力丢失费2万元、其他丢失3500元。被告航天中学辩称:校园对向剑波头像的运用是健康向上的,是对社会有利的,并没有对学生形成损伤,于情、于理、于法皆无可厚非。民法通则榜首百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39条规则:“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运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上述规则标明,损害肖像权职责的构成,应看肖像的用处是否以盈利为意图。航天中学作为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举行的公益事业单位,并非盈利性质的单位,其运用向剑波肖像的意图是鼓舞更多的学生努力学习、鞭笞向剑波珍爱荣誉向更高方针跨进,运用向剑波肖像不是以盈利为意图。因而,航天中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向剑波的诉讼恳求。
判定
2004年9月1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五条榜首款、榜首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四条榜首、二款、第四十一条,民法通则榜首百条、榜首百二十条榜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判定如下:一、被告航天中学中止对原告向剑波肖像权的损害,并在本判定收效后二日内向原告向剑波书面赔礼抱歉。二、被告航天中学在本判定收效后二日内补偿原告向剑波精力抚慰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向剑波的其他诉讼恳求。
  宣判后,两边均表明服判。
解析
  本案中,对被告运用了原告肖像且未征得原告赞同的现实,两边当事人并无争议。从形式上看,两边诉争焦点在于:1.被告的运用行为是否有盈利意图;2.被告的运用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从法令适用的视点看,两边争议的本质在于盈利性是否是侵略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专属的一般人格权,固为现代各国民法所承认,应受维护自不待言。一起,根据尊重主体价值之需,鼓舞自然人除可依法自行运用分配其肖像权外,还可答应别人运用其肖像权,以完成其精力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充分运用。然则在二者之间怎么划界,使两相俱宜,则不无歧义。盈利性是否是差异合理运用与不合理运用的边界,这首要取决于对民法通则榜首百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说的不同了解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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