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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的证人证言不一致怎么审查判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4:01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依据品种之一,它的内容与案子实际的一部分或许悉数相联络,往往能证明案子所触及的法令关系中的部分或悉数内容,它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实在性,那么要是在实践的事例中有两个人的证人证言不共同怎样检查判别?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按照以下规范进行检查判别: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检查判别
证人证言来自证人,反映的是该证人所知晓的案子的有关内容。该内容是否实在、客观,与案子实际有什么关系,证人证言是否予以采信,这就触及到对证人证言的检查判别问题。对证言的判别,是法院审判人员对证人所供给的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断定。在我国,对证人证言的判别,并不扫除风闻证言,但要求法官对每个证人证言进行详细剖析,并归纳案子其他状况来断定。因为我国现行依据法的坏处,使审判活动的公平性遭到严峻应战,在此有必要注重证人证言在依据法上的位置,笔者以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检查判别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榜首、检查证人与案子当事人和案子处理成果有无利害关系。假如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或许从保护亲情、友谊、回报或泄愤等思想动身,供给虚伪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实在性就小,乃至或许会是虚伪证言;假如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实在性就大,牢靠程度高。
第二、检查证人的人品。证人是否诚笃,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假如一个人习气说假话,那么,此人供给的证言可信度怎么,天然不天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而,证人质量怎么,应是法官断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要素之一。
第三、检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遭到外界搅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供给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严重的环境下作证,实在性较大,不然相反;假如证人遭到要挟、诱惑、诈骗或许遭到指派、收购等对外搅扰,就或许供给虚伪的证言,应当细心检查,特别是留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问询、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实在性和牢靠程度。
第四、检查证人证言的来历。我国法令没有排挤风闻依据的运用,但生活实践标明,原始依据的客观性、实在性必定较风闻依据强。因而,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子的有关状况的,是自己直接感触的,仍是直接得知的,天然很有必要。一般来说,直接感触(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供给的证言,实在性相对大一些;而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供给的证言,则实在性相对较小。
第五、检查证人本身感知才干、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要素,这些主客观要素都对证人证言的实在性和牢靠程度有影响,必定要细心检查,细心判别。
第六、检查证人证言与其他依据是否共同或和谐。实在的证人证言与案子的其他的确依据所证明的案子实际应当是共同或许和谐的,这是由它们的相互关系决议的。假如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依据有对立,就要细心剖析,核对是证人证言实在,仍是其他依据实在。假如是其他依据实在,它们与证人证言的对立不能得到合理处理,证人证言往往是虚伪的。相反,证人证言就会是实在的。审判人员对案子的悉数依据,应当从各依据与案子实际的相关程度、各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归纳检查判别。
第七、对通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效能的判别。通过公证的证人证言通过了公证程序。尽管法令和司法解释均规矩:通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可是,通过公证的证言依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依据问题的若干规矩,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依然效能较低,不能独自作为确定实际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依据归纳确定。
第八、单一证人证言效能的判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64 条规矩:“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阅依据,依据法令的规矩,遵从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历,对依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巨细独立进行判别,并揭露判别的理由和成果。”这就要求法官对原、被告所供给的依据,应当正确运用依据采信规矩,从各依据与案子实际的相关程度、各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归纳检查判别。我国法令对证人证言的要求是比较严厉的,除特殊状况外,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且应当陈说其亲历的详细实际。证人依据其阅历所作的判别、估测或许谈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实在性的判别也存在必定困难。一般状况下,假如以单一依据来评断,书证的证明效能要稍高于证人证言。因为书证能客观实在反映民事行为发作时民事主体的实在意思表明。 而证人证言又因证人的思想知道的局限性而带有片面性的特色。
因为证人证言归于一种最为杂乱的人证依据,因而,法官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自在评价时,应遵从上述一系列依据规矩,才干作出较为精确的判别,一起,既战胜了以往只是依托直觉和经历对证人证言检查判别,给人形成法官在裁判权上显得恣意性过强,防止片面擅断之嫌,一起,又战胜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用上又显得过于拘束,忧虑办错案遭到追查,而使案子久拖不决,法官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我国法官部队的基本素质采纳自在评价与依据规矩相结合的准则,以保证两边当事人在诉讼机会上的相等和完成诉讼成果的公平。
总归,只要从各个方面非常慎重、详尽地剖析证人证言,留意发现对立和处理对立,才干对其是否的确和证明力的巨细作出正确的判定,并决议是否据以确定案子实际,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有必要通过当庭检查,听取两边当事人对证人的质询今后,查明的确反映了案子实在状况的,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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