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容留卖淫缓刑的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4:13
我们都知道,我国关于涉黄、卖淫的,是在严峻的冲击的。而且对胃这些供给场所的,是会进行处分的。那么,关于容留卖淫缓刑的判定书该如何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我们具体的说一说容留卖淫缓刑的判定书该如何写,小编为我们收拾一篇容留卖淫缓刑的判定书的范本,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容留卖淫缓刑的判定书范本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须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4日被拘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10)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须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须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须某某于x年x月x日,在其运营的坐落本市xx区杨行镇杨宗路某号某某沐浴中心,容留店内按摩小姐俞某某、范某某在澡堂包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合计七次,直至当日21时许,俞某某与浴客蒋某某在澡堂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人员当场抄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证人蒋某某、俞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租借合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作业记载》、《查看笔录》,七份浴场消费单据等依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须某某以牟利为意图,容留别人卖淫达七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处分。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须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分。为保护社会治安次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须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东西,依法予以没收。
须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恪守法令、法规,遵守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结公益劳作,做一名有利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署理审判员:x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陆xx
假如我们还有其它需求了解的法令知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知识咨询,欢迎我们进行法令知识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