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7:28关于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规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寓居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许以生育为意图异地寓居,或许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一致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安排、和谐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实施归纳处理并供给必要的保证。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归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业方针处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担任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处理、劳作就业、卫生、房产处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合作同级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和服务作业。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作业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寓居地的当地人民政府一起处理,以现寓居地处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当地人民政府担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的日常处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归入当地计划生育处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脱离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含:名字、性别、年纪、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执行节育办法状况、计划生育奖罚状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寓居地后,应当向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则,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挂号,并奉告其承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婚育证明不齐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间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扬,并安排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供给避孕节育办法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批阅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对其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批阅成果通报其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同意。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构成劳作联络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担任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处理作业,并承受其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监督查看。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租借或许出借房子的房主,应当合作其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寓居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当地有关规则处理生育证明资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能够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资料,在现寓居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树立联络,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状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能够自行将其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状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状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承受避孕节育状况查看。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爸爸妈妈的奖赏,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状况计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担负;无用工单位的,先由自己付出,凭其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证明,由自己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作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给予奖赏。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不担任任,未到达计划生育作业方针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背计划生育规则的,由其现寓居地或许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许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背计划生育规则在一地遭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现实再次遭到处理。
第二十条假造、出卖或许骗得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给予正告,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リンク:ニューバランススニーカーバスケットシューズ激安販売サッカーユニフォーム激安ニューバランスレディース
第二十一条不依照规则处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寓居地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告诉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许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寓居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给予正告,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回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处理婚育证明或许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能够主张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处理、劳作就业、卫生、房产处理等行政部门作业人员批阅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许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同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构成劳作联络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责任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给予正告,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则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局,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部门一致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办法一起废止。
上述内容来源于听讼网小编收拾发布,可供参考,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需求更多的法令回答,可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