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受伤致残,离婚之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3:26
一名女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胶葛受伤致残,与老公离了婚。之后,女子向前夫追讨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人身受伤致残遭受的丢失,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因家庭胶葛夫妻打架,致妻伤残
现年29岁的齐莉,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旅行社作业。其老公胡有庆是企业职工,长齐莉三岁。两人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于2004年3月挂号成婚,2006年7月4日生下一女。
自从女儿出世后,齐莉和胡有庆常常因小事而吵架乃至打架。2008年2月14日,齐莉与胡有庆为家庭小事发作胶葛,胡有庆甩手对齐莉打了两记耳光。齐莉愤恨备至,便上前与胡有庆拉扯在一起。在拉扯中,齐莉忽然跌倒在地,虽经屡次测验,却没能站立起来。
见齐莉满脸苦楚状,胡有庆认识到齐莉或许受伤,立行将齐莉送至医院。因伤势较重,齐莉住院医治,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齐莉住院期间,胡有庆立下字据一张,言明:现因为家庭胶葛,导致齐莉骨折,现在现已先预交了4000元,后期医治费用暂无法拿出,由齐莉处先行处理,等康复后在民警或法庭上出示后付清。齐莉出院后,胡有庆又付出了2000元。
当年4月,对婚姻失掉决心的齐莉以婚后两边为小孩问题常常发作胶葛,夫妻联系日益恶化,爱情已决裂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有庆离婚,并要求女儿吴妮由其抚育,胡有庆承当抚育费,夫妻产业依法切割。
经法院调停,两边于2009年3月16日到达离婚协议,载明:齐莉与胡有庆离婚;女儿由齐莉抚育,胡有庆按月付出抚育费500元。此外,离婚协议还对女儿的探视、夫妻共同产业的切割等事项进行了约好。
离婚后女方发现右膝残疾,向前夫提出索赔
婚姻解除了,可婚内的损伤给齐莉带来的苦楚却在延伸。齐莉康复后,发现自己的右膝关节不那么灵活了,到医院咨询,医师通知齐莉其右膝受伤,功用受到了约束,也就是说右膝现已形成了残疾。
齐莉在旅行社作业,双腿关于齐莉来说,至关重要。现在右腿却受伤致残了,对齐莉的作业有着巨大的影响。为此,齐莉屡次与胡有庆交涉,要求胡有庆对自己的危害进行补偿。但是,胡有庆以两边现已离婚,自己不承当职责为由,拒绝了齐莉的要求。
2009年4月21日,齐莉向法院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要求胡有庆补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算计人民币73836元。
法庭上,胡有庆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殴伤过齐莉,齐莉的受伤是其自己跌倒所形成的。别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则,夫妻间只能就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原因所形成的的损伤,一方可以对另一方提起补偿,而这次意外事故是两边因家庭胶葛引发的,而不是他对齐莉施行的人身损害。但胡有庆表明考虑到女儿及曾经两边的联系,乐意补偿齐莉1万元。
前夫自愿补偿1万元,法院驳回原通知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在本案中,齐莉伤情首要是因为两人在拉扯过程中形成的,且胡有庆也不是经过殴伤齐莉到达操控齐莉身体或心思的意图,该行为不具有家庭暴力的中心特征,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
此外,考虑到以下要素:1、齐莉受伤的原因是两边为家庭小事发作对立,两边均有差错;2、齐莉的损伤是在两人拉扯过程中形成,非胡有庆直接行为导致;3、齐莉与胡有庆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好实施别离产业制,且齐莉受伤后一年多两边才离婚,其医治的大部分费用已从夫妻共同产业中付出;4、结合两边的差错,扣除现已付出的金钱,齐莉实践取得的补偿金额不大,且胡有庆乐意补偿齐莉10000元,根本也能到达安慰的效果。所以,2010年2月26日,法院根据法令的有关规则,作出一审判定,判定驳回齐莉的诉讼请求;一起判定允许胡有庆补偿齐莉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定后,齐莉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因家庭胶葛夫妻打架,致妻伤残
现年29岁的齐莉,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旅行社作业。其老公胡有庆是企业职工,长齐莉三岁。两人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于2004年3月挂号成婚,2006年7月4日生下一女。
自从女儿出世后,齐莉和胡有庆常常因小事而吵架乃至打架。2008年2月14日,齐莉与胡有庆为家庭小事发作胶葛,胡有庆甩手对齐莉打了两记耳光。齐莉愤恨备至,便上前与胡有庆拉扯在一起。在拉扯中,齐莉忽然跌倒在地,虽经屡次测验,却没能站立起来。
见齐莉满脸苦楚状,胡有庆认识到齐莉或许受伤,立行将齐莉送至医院。因伤势较重,齐莉住院医治,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齐莉住院期间,胡有庆立下字据一张,言明:现因为家庭胶葛,导致齐莉骨折,现在现已先预交了4000元,后期医治费用暂无法拿出,由齐莉处先行处理,等康复后在民警或法庭上出示后付清。齐莉出院后,胡有庆又付出了2000元。
当年4月,对婚姻失掉决心的齐莉以婚后两边为小孩问题常常发作胶葛,夫妻联系日益恶化,爱情已决裂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有庆离婚,并要求女儿吴妮由其抚育,胡有庆承当抚育费,夫妻产业依法切割。
经法院调停,两边于2009年3月16日到达离婚协议,载明:齐莉与胡有庆离婚;女儿由齐莉抚育,胡有庆按月付出抚育费500元。此外,离婚协议还对女儿的探视、夫妻共同产业的切割等事项进行了约好。
离婚后女方发现右膝残疾,向前夫提出索赔
婚姻解除了,可婚内的损伤给齐莉带来的苦楚却在延伸。齐莉康复后,发现自己的右膝关节不那么灵活了,到医院咨询,医师通知齐莉其右膝受伤,功用受到了约束,也就是说右膝现已形成了残疾。
齐莉在旅行社作业,双腿关于齐莉来说,至关重要。现在右腿却受伤致残了,对齐莉的作业有着巨大的影响。为此,齐莉屡次与胡有庆交涉,要求胡有庆对自己的危害进行补偿。但是,胡有庆以两边现已离婚,自己不承当职责为由,拒绝了齐莉的要求。
2009年4月21日,齐莉向法院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要求胡有庆补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算计人民币73836元。
法庭上,胡有庆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殴伤过齐莉,齐莉的受伤是其自己跌倒所形成的。别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则,夫妻间只能就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原因所形成的的损伤,一方可以对另一方提起补偿,而这次意外事故是两边因家庭胶葛引发的,而不是他对齐莉施行的人身损害。但胡有庆表明考虑到女儿及曾经两边的联系,乐意补偿齐莉1万元。
前夫自愿补偿1万元,法院驳回原通知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在本案中,齐莉伤情首要是因为两人在拉扯过程中形成的,且胡有庆也不是经过殴伤齐莉到达操控齐莉身体或心思的意图,该行为不具有家庭暴力的中心特征,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
此外,考虑到以下要素:1、齐莉受伤的原因是两边为家庭小事发作对立,两边均有差错;2、齐莉的损伤是在两人拉扯过程中形成,非胡有庆直接行为导致;3、齐莉与胡有庆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好实施别离产业制,且齐莉受伤后一年多两边才离婚,其医治的大部分费用已从夫妻共同产业中付出;4、结合两边的差错,扣除现已付出的金钱,齐莉实践取得的补偿金额不大,且胡有庆乐意补偿齐莉10000元,根本也能到达安慰的效果。所以,2010年2月26日,法院根据法令的有关规则,作出一审判定,判定驳回齐莉的诉讼请求;一起判定允许胡有庆补偿齐莉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定后,齐莉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