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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0:32
合同欺诈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设定圈套等方法骗得对方产业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成心隐秘真实状况,或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表明,然后与之签定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欺诈有以下表现方式:
一、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阴谋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欺诈的意图,专门持假造的或别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挂号注册建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职工、训练职工,由职工进行欺诈,整个欺诈进程,真实的暗地策划人一直不出面。因而,合同欺诈案子终究被追查刑事责任的一般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职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边的策划人因为很少直接与上当者触摸,然后得以躲避法令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能够削减行骗的危险,添加行骗方法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职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屡次行骗劣迹的行家内行,一般一旦罪过被识破,便立刻闻风而动。当他们以为风声不紧的时分,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关于行骗方法十分了解,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能够敏捷建立欺诈安排,实施欺诈行为,并且,为躲避法令赏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当即隐姓埋名,给有关部门查处形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方法骗得信赖
合同欺诈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是较为盛行的法令见证方式。正是因为这两种方式社会作用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简单捉住这种心思,然后表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上当者此刻更多的主意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令保护的,若对方违约,经过法令程序能够保证自己的权力。这也使得上当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相同,彻底信赖行骗者,然后被行骗者屡次骗走财物,有时乃至接连上圈套还毫无发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一般在上当者姑且优柔寡断时,行骗者只需运用这种方法,上当者都会信以为真然后上当上当的。
四、冒用别人名义实施欺诈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假造,并十分长于假装,故弄玄虚乃至假借别人财物以显现其实力,投其所好乃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受贿,以骗得其信赖。
五、假造担保收据不合法获取
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虚伪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欺诈。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方法假造此类收据,足以乱真,或以不合法方法获取,不易被发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子追诉规范的补充规则》(高检会[2008]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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