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3:39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剖析
一、受贿罪的主体特征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作业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作业人员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本法所称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对刑法关于国家作业人员的概念,笔者认为应作如下了解:
(一)、从严厉含义上说,国家作业人员便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不包含第二款所列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办理和行使国家权利,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的中心和当地各级安排,包含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戎行体系的各级安排。第二款罗列的人员,只是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即学术界所称的“准国家作业人员”。
(二)、作为刑法规则的受贿罪主体,行为人的职务有必要具有公事性质,即以“从事公事”为实质特征。《现代汉语词典》关于“公事”一词的解说是:公事,是关于国家或团体的业务。结合刑法典精力,关于“从事公事”的了解,应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业务所进行的办理、安排、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色:一是具有办理性,即对公共业务进行办理。这儿的公共业务比较广泛,既可所以国家业务,也可所以社会业务和团体业务,其规模触及政治、经济、文明、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业务的办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办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团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利的一种表现或是国家权利的派生权利的一种表现。“公事”与“劳务”有实质的差异。劳务活动首要包含两部分:其一、直接从事物质材料出产的活动,其活动对象是各种出产材料,所处理的是人与自然的联络。其二、供给劳作服务的活动,也便是以自己的膂力或技术知识为团体或个人供给某种服务,他们自身不直接参与物质材料的出产,也不从事办理业务。因此,在国家机关中的作业人员,并不都是刑法含义上的“国家作业人员”。假如不是从事公事,也不具备国家作业人员的身份。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医师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能否以受贿罪予以惩治争议较大,其要害便是对医师是否归于“从事公事”的了解不一致。一种定见认为,医师是由人事部门进行分配,对他们也是按干部进行办理,且他们的行为对单位发作法令结果,比方发作医疗事故要由医院承当补偿职责等,故而医师是归于“从事公事”的。另一种定见认为,医师不归于“从事公事”,理由是:(1)医师的作业是技术性服务,不具有办理功能,因此不具有公事性质。(2)医师虽具有干部身份,但这与“从事公事”没有必定的联络,他们不是同一概念。(3)以人员行为对单位发作民事结果作为确认是否“从事公事”的规范不科学,单位作业人员职务行为形成危害的,单位无疑要在民事上承当丢失,但不能由此得出是“从事公事”的定论。笔者认为,医师是国家公益活动的首要完成者,医师安排诊病、手术,完成国家公益事业的社会功能,保证公民的身体健康,故而所从事的具体作业具有“从事公事”的性质,其收受药品回扣涉嫌犯罪的,应以受贿罪予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