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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
(法发[1994]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问题作如下规则:
一、确保合同建立的确定
1.确保人与债务人就确保问题依法达到书面协议的,确保合同建立。
2.确保人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表明,当被确保人不实行债款时,由其代为实行或许承当连带职责并为债务人承受的,确保合同建立。
3.确保人在债务人与被确保人签定的订有确保条款的主合同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或许盖章;或许主合同中虽没有确保条款,但确保人在主合同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或许盖章的,视为确保合同建立。
二、有用确保合同确保人的职责
4.确保合同依法建立后,被确保人不实行债款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规模、方法和期限承当确保职责。
5.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代为实行职责的,经债务人恳求被确保人实行合同,被确保人拒不实行时,债务人可恳求确保人实行。确保人不能代为实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确保人的产业仍不足以清偿其债款的,由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6.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当被确保人到期不实行合同时,债务人既可向被确保人求偿,也可直接向确保人求偿。
7.确保合同没有约好确保人承当何种确保职责,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视为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当被确保人不实行合同时,债务人应当首要恳求被确保人清偿债款。强制执行被确保人的产业仍不足以清偿其债款的,由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8.确保合同对确保规模有清晰约好的,确保人在约好的确保规模内承当职责;确保合同没有约好确保规模或许对确保规模约好不清晰的,确保人应当对被确保人的悉数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9.向债务人确保监督付出专款专用的,作出该项确保的人,在实行了监督付出专款专用职责后,不再承当职责。未尽监督职责形成资金丢失的,应对丢失的资金承当连带职责。
10.确保合同中约好有确保职责期限的,确保人在约好的确保职责期限内承当确保职责。债务人在确保职责期限内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11.确保合同中没有约好确保职责期限或许约好不清晰的,确保人应当在被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期限内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如果在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务人向被确保人为诉讼上的恳求,而债务人在收到确保人的书面恳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恳求权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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