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职工张某离职劳动争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5:54一、案情
申述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诉人:张某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
被诉人1998年1月到某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作业。2001年10月1日,两边签定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1年l 0月1日至2006年l 0月1日止),被诉人在申述人的轻工公司从事外贸进出口事务。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已挂号注册企业集团进行标准挂号的告诉》文件要求,2003年1月24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某外经贸[2003]42号文件批复赞同某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述人,并于2003年3月13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申述人继承原集团公司的悉数事务及权力和责任。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人别离于2001年9月30日、2002年2月21日、2002年4月10日、2002年10月21日和2003年2月25日签定五份《职工参与较大事务活动协议》。2003年4月l 5日申述人与被诉人签定了一份《职工参与较大事务活动协议》,被诉人由单位出资参与了四次广交会和两次华交会,两边在协议中约好了参与较大事务活动后的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的承当。根据两边签定的六份参与较大事务活动协议,被诉人未满服务年限违约补偿费为:2001年9月广交会5717元、2002年2月华交会2683元、2002年4月春季广交会 4194元、2002年10月秋季广交会5932元、2003年2月华交会8000元和2003年4月广交会13214元,算计39740元,以上费用含摊位费(展览费)、代表费和在线买卖费等。2004年2月9日,被诉人以难以承受作业压力及身体原因等向申述人提出辞去职务。被诉人离职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1200元,被诉人劳动合同未实行的期限为31个月。
别的,申述人2002年12月25日拟定的《二00三年事务运营核算及奖惩方法》第二条规则,毛赢利按50%上缴公司,50%作为事务员分红用于运营费用开销和奖金,运营费用中包含展览费。被诉人在2003年l 0月的毛赢利分红额中开销了展览费19001.90元。
申述人诉称:申述人(原某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人签定了期限自2001年l 0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实行期间,两边还签定了六份参与较大事务活动协议。2004年2月9日,被诉人提出辞去职务后,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不到公司上班。为此,申述人提出申述,要求被诉人:1、付出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l 8600元;2、交纳参与较大事务活动补偿费39740元;3、付出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算计375.75元;4、承当裁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