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7:10
纳贿罪一般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才会成为违法主体,而企业单位中一般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纳贿罪的纳贿数量假如到达必定的数额就应当对其处分。那么,法令中关于纳贿罪的共犯又是怎样规则的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纳贿罪共犯的确认是怎样的
在纳贿罪的共同违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使用职务之便,施行纳贿行为。建立纳贿的共犯,是无须质疑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纳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要特别主体资格才干构成的共同违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非特别身份人员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共犯。法令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补充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则:“与国家工作人员、团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相互勾通,伙同纳贿的,以共犯论处”。在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则:“与国家工作人员、团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许其他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人员相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而1997年刑法中却只保留了内外勾通的贪婪罪共犯,即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补充规则》对纳贿罪共犯的规则。本着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应该确认无身份犯不能构成纳贿罪共犯。
二、1997年刑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则无身份犯能否构成纳贿罪共犯的问题,但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则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违法的规则。这是总则和分则的联系所决议的。参照共同违法的有关规则和分则中关于贪婪罪共犯的规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通,伙同纳贿的,仍应以纳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纳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特别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本钱罪主体。
二、片面方面是成心行为,过错行为不能构成。
三、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纳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议了它是身份犯。所谓身份犯,是指法令规则的以行为人内行为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科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违法。纳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科罪要件。它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违法。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别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纳贿罪。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纳贿罪的共犯一般的确认状况应当从违法的性质,违法的主体,违法所施行的相关规则进行确认,所以共犯也是比较好辨认的。咱们能够了解到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