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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2:11
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是在我国内地首要针对争议的不同性质建立专业裁定规矩的裁定组织,不只大大方便了中外当事人,也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在我国内地及世界上的影响和位置。
2005年1月11日,我国世界商会修订了《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2000年版别)。现行规矩(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规矩,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下列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子:
(一)世界的或涉外的争议案子;
(二)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子;
(三)国内争议案子。
2005年3月17日,我国世界商会又修订了《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金融争议裁定规矩》(2003年版别)。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现行《金融争议裁定规矩》明确规矩适用证券和期货争议案子。依照现行《金融争议裁定规矩》第二条规矩,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买卖发作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买卖,是指金融组织之间以及金融组织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稳妥市场上所发作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生意等金融买卖,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买卖:
1、借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收据;
6、基金买卖和基金保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好;
11、证券和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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