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兴与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8:09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兴,女,1966年2月1日出世,汉族,住顺德市容桂区容里管理区接元村。
托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赞邦,男,1949年5月14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聚金社横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市容桂区广珠公路碧桂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志伟。
托付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郑家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职工。
上诉人吴云兴因与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4日、2月24日询问了上诉人吴云兴的托付代理人张金龙、陈赞邦,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郑家麟、林少杰。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原告因出产的需求,在2002年2月15日将厂内设备转移到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在2002年2月24日举行非计件职工会议,声称自愿到广东德宝电器有限公司作业的非计件人员可按内容要求填写好《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入职请求表》交到厂部,交表时限是2002年2月28日。若要求离任的职工可在2002年3月1日至15日前做好有关交代手续。顺德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在2002年3月11日受理被告提出的裁定请求(被告要求原告清还拖欠的薪酬及付出无故拖欠薪酬25%的经济补偿;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在2002年原告已在被告提出劳作裁定请求后,全额付出拖欠被告2001年12月、2002年1月、2月的薪酬。在进行裁定的当月(2002年3月)被告还到原告处上班,并收取了该月的薪酬。被告在4月份后,就无在原告处上班至今。在2002年4月10日,顺德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顺劳仲字[2002]第41号裁定判决书,判决“原告应向被告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对该裁定判决不服。在200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与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兴,女,1966年2月1日出世,汉族,住顺德市容桂区容里管理区接元村。
托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赞邦,男,1949年5月14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聚金社横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市容桂区广珠公路碧桂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志伟。
托付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郑家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职工。
上诉人吴云兴因与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劳作争议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4日、2月24日询问了上诉人吴云兴的托付代理人张金龙、陈赞邦,被上诉人顺德电饭锅厂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郑家麟、林少杰。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原告因出产的需求,在2002年2月15日将厂内设备转移到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在2002年2月24日举行非计件职工会议,声称自愿到广东德宝电器有限公司作业的非计件人员可按内容要求填写好《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入职请求表》交到厂部,交表时限是2002年2月28日。若要求离任的职工可在2002年3月1日至15日前做好有关交代手续。顺德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在2002年3月11日受理被告提出的裁定请求(被告要求原告清还拖欠的薪酬及付出无故拖欠薪酬25%的经济补偿;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在2002年原告已在被告提出劳作裁定请求后,全额付出拖欠被告2001年12月、2002年1月、2月的薪酬。在进行裁定的当月(2002年3月)被告还到原告处上班,并收取了该月的薪酬。被告在4月份后,就无在原告处上班至今。在2002年4月10日,顺德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顺劳仲字[2002]第41号裁定判决书,判决“原告应向被告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对该裁定判决不服。在200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与广东德宝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