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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缴纳罚款会给企业带来刑事责任风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2:57
河南省某市国税局稽察部分近期查办了一同逃税案子。被查办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以往未承受过税务机关查看,也未承受过处分。查看成果显现,该企业通过多列开销,少列收入的办法少缴增值税1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万元,占当年应交税额的73%。
税务机关审理部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将该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企业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3倍的罚款。并向企业下达了《处理决议书》和《处分决议书》。《处分决议书》要求该企业自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交纳入库。到期不交纳罚款,将按照《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税务机关奉告交税人的违法行为归于《刑法》规则的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交交税款的行为,数额较大且情节比较严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别的税务机关还奉告,该条款一起规则,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而且承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应及时交交税款、滞纳金、罚款,防止追查刑事责任。这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不会被采纳强制办法,企业也不会因而遭到严重的丢失。
该企业接到《处理决议书》和《处分决议书》后,进行了详细分析,认可了违法现实,及时补缴了税款、滞纳金。但关于3倍的罚款,感到处分过重,一起以为某些行为没有片面成心,不是诈骗、隐秘手法,不能适用处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强制实行办法或许税收保全办法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企业决议在法定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就是否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有点拿不准。他们咨询了税务律师。
税务律师针对企业案情详细分析后告诉他,为防止加处分款和刑事责任追查危险,在提申述讼的一起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交纳罚款。
《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则,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实行。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议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强制力和实行力。在人民法院尚未经审理确认它违法之前,它具有法令效力,不能因被处分人的复议或申述而使其失掉法令效力,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来确认吊销或改动,而不能因被处分人的申述权力来确认或改动。实行罚款决议,是被处分人的责任,不实行责任发生的结果应当由其承当。即便《税收征管法》规则了诉讼期间不适用强制实行,但假如诉讼完毕,保持了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交税人就要多担负每日3%的加处分款,不准时交纳罚款的资金成本是适当高的。
别的,不准时交纳罚款还或许给企业带来追查刑事责任的危险。《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而且承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该企业假如不按规则时刻交纳罚款,在法令现在没有特别清晰此类情况可破例的前提下,就极有或许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没有承受行政处分,带来追查刑事责任危险。
可是,自动交纳罚款并不是说交税人就抛弃了救助权。税务律师主张,为防止追查刑事责任的危险,企业应当先按处分决议书承受行政处分,交纳罚款后再就处分决议提起行政诉讼,就能视为契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而且承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假如法院判定处分不妥或要求改变处分,再依据新的处分决议偿还罚款。假如法院判定保持原处分决议,则不偿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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