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2:33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关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标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子现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子触及的一切依据进行详尽、深化的检查,尽最大或许辨认伪证或许有显着瑕疵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要需求承认的便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求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一起法庭应当奉告其诚笃作证的法令责任和作伪证的法令责任,即法庭负有必定的奉告责任,奉告出庭证人应当诚笃作证,这是法令的内涵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但会危害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阻止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判、误判,下降司法威望。因而,为了催促证人诚笃作证,法令关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晦气结果。证人、判定人作伪证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第1款第(2)项的规则,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奉告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检查证人的作证才干,必要时能够依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判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讨标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承受占优势位置者观念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由于证人依据别人观念对其亲历的详细现实进行取舍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子现实的客观反映。为了确确保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阻隔,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他时刻不允许证人旁听案子的审理。
4.法庭问询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安排证人对质的在外。问询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确确保言的可信度,防止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动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破例,假如证人的陈说相互抵触或不一致,此刻,法庭能够安排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相互争辩反驳,以承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司法实践中应留意的问题是,证人有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4l条规则的特别景象时,经法院允许,能够不出庭,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证言。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目)
第三十一条依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依据;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说;
(六)判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依据经法庭检查现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一条但凡知道案子现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责任。有下列景象之二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能够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许庭前依据交流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许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别原因的确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
依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毅力进行检查或许交由有关部门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能够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判定。
第四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奉告其诚笃作证的法令责任和作伪证的法令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法庭问询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安排证人对质的在外。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标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子现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子触及的一切依据进行详尽、深化的检查,尽最大或许辨认伪证或许有显着瑕疵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要需求承认的便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求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一起法庭应当奉告其诚笃作证的法令责任和作伪证的法令责任,即法庭负有必定的奉告责任,奉告出庭证人应当诚笃作证,这是法令的内涵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但会危害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阻止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判、误判,下降司法威望。因而,为了催促证人诚笃作证,法令关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晦气结果。证人、判定人作伪证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第1款第(2)项的规则,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奉告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检查证人的作证才干,必要时能够依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判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讨标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承受占优势位置者观念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由于证人依据别人观念对其亲历的详细现实进行取舍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子现实的客观反映。为了确确保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阻隔,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他时刻不允许证人旁听案子的审理。
4.法庭问询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安排证人对质的在外。问询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确确保言的可信度,防止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动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破例,假如证人的陈说相互抵触或不一致,此刻,法庭能够安排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相互争辩反驳,以承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司法实践中应留意的问题是,证人有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4l条规则的特别景象时,经法院允许,能够不出庭,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证言。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目)
第三十一条依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依据;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说;
(六)判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依据经法庭检查现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一条但凡知道案子现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责任。有下列景象之二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能够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许庭前依据交流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许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别原因的确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
依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毅力进行检查或许交由有关部门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能够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判定。
第四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奉告其诚笃作证的法令责任和作伪证的法令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法庭问询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安排证人对质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