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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房子没装修也没住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2:15

“尽管房子是我买的,但我一天都没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当着法官的面,被告杨某责问原告物业司理。2016年11月27日,昌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停了这起空置房物业费纠纷案件。
【案情】
2014年5月,杨某出于出资意图,在昌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所,并于2014年12月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尔后,因为杨某一向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屡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实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16年11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付出物业费,并承当近千元的违约金。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子在交给后一向处于搁置状况,既未对房子进行装饰,也未寓居或运用,底子未享受过物业公司供给的任何服务,所以不该付出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尽管杨某的房子处于搁置状况,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子的安全、公共设备的保护、小区的整体美化和保洁供给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当违约金。
【裁判】
该院以为,现在物业办理费的构成首要包含废物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美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共用设备修理费、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转费等。从构成能够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归于为整体业主公共部分的办理、共用设备设备修理而开销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整体业主而开销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
经法庭调停,两边终究达成协议,杨某当庭付出了拖欠近两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抛弃了违约金的建议。
【释法】
法官说,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子,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子是否运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供给服务。杨某构买房子的意图是出资,而物业服务也为杨某的房子起到了保值的效果,杨某亦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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