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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22:58
裁夺不申述的法令结果
我国不申述准则包含三种详细的不申述类型:法定不申述、裁夺不申述和依据不足不申述。其间,裁夺不申述是在废弃免予申述准则基础上开展而来的一种不申述类型。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赏罚或许革除赏罚的,人民查看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将该款规则与原刑事诉讼法比较,条文的文字表述没有太大改变:除将“能够免予申述”修正为“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外,仅仅新增加了“关于违法情节细微”的限定性规则。或许正是依据此种原因,虽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已施行近四年之久,一些区域的司法实践部分,错将裁夺不申述混同于免予申述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夺不申述决议是以“违法情节细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查看院在不申述决议书中往往引证清晰的刑法条文,因而,一些部分断章取义,将裁夺不申述决议视为有罪的法令确认,并依据此种错误知道,将已作裁夺不申述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裁夺不申述人的日子和作业造成了种种不方便。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评论并弄清裁夺不申述决议的实体法令效力问题。
正确知道裁夺不申述的实体法令效力,首要应当从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废弃免予申述准则谈起。免予申述准则是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项诉讼准则。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阐明〉》中清楚地论述了修正案废止免予申述准则的原因:“免予申述,是查看机关对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赏罚或许革除赏罚的违法分子,科罪但不予申述的一项准则。免予申述准则关于表现赏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和对细微案子及时结案,发挥了必定效果。问题是,1.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契合法制的准则;2.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议免予申述,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申述。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草案扩展了不申述的规模,对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赏罚或许革除赏罚的,人民查看院能够不申述,不再运用免予申述”。可见,人民查看院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裁夺不申述决议与免予申述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再具有确认有罪的实体法令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此条法令规则确立了下述法治基本准则:只要人民法院才享有确认有罪的权利;除非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案子作出终审判定,不然,不得对任何公民确认有罪。依据此项准则,因为人民查看院已作不申述(包含裁夺不申述)处理的案子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定,因而,人民查看院所作出的任何不申述决议都不或许具有确认有罪的法令效力。的确,在申述活动中,人民查看院有必要对嫌疑人是否构成违法、构成什么罪进行检查,可是,这种检查只具有程序意义,归于控诉机关行使查看权的诉讼活动;假如人民查看院以为需求确认嫌疑人有罪,则应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案子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定。就裁夺不申述而言,虽然查看机关作出裁夺不申述决议有必要具有第177条第2款所规则的条件,可是,因为裁夺不申述决议停止了刑事追诉活动而不再将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因而,就法令性质而言,裁夺不申述的决议是一个程序性决议,是一个不再将案子交给法院审判的决议,其法令效力相当于一个无罪判定,即同无罪判定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
在此,有必要对作为裁夺不申述前提条件的“违法情节细微”予以科学的解说。诉讼法学界遍及供认,到达法定申述条件是适用裁夺不申述的前提条件,假如案子没有到达申述条件,查看机关不得作出裁夺不申述,而应当作出法定不申述或依据不足不申述。因而,对177条第2款“违法情节细微”的了解有必要同申述条件联系起来。我国立法对申述条件要求较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则,提起公诉的案子有必要到达“人民查看院以为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在这里,我国立法相同采用了“违法现实”的表述方法,但其实质意义却是“人民查看院依据现有依据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行为现已构成了违法”。从立法风格看,第177条第2款“违法情节细微”中的“违法”亦应作相似的解说。即,此处的“违法”,仅仅查看机关对案子的单独知道,由此只能发生一种程序性权利(人民查看院据此享有对案子提起公诉的权利,因而具有了申述与不申述的裁量空间),而不具有实体法上确认有罪的价值,更不能据此以为被不申述人“现已构成了违法”。换句话说,虽然立法以“违法情节细微”来表述裁夺不申述的适用条件,但并不等于说,查看机关决议裁夺不申述时,被不申述人在现实上就的确构成了违法;而仅仅标明,查看机关现已尽其所能查清结案子现实并以为案子现已到达了法定的申述条件。
裁夺不申述准则表现的是我国一向奉行的“区别对待”、“赏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我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意图不是为了单纯的赏罚,而是经过赏罚完成教育、改造的使命。因而,关于那些现已认错悔改、行为危害不大的嫌疑人,因为现已没有持续追诉的必要,或许说,不追诉比追诉更有助于完成教育和改造,立法授权查看机关在契合177条第2款的条件下作出裁夺不申述决议,停止刑事追诉并作无罪处理。在此意义上,我国裁夺不申述准则与国际规模内的“轻刑化”、“非诉讼化”趋势相一致,是以现代赏罚论为理论基础,寻求诉讼社会效益的产品。一起,也契合诉讼经济准则的要求。所以,在实践中,关于现已作出裁夺不申述决议的公民应当恢复作业,除查看机关提出查看定见移交处理的案子外,应遵从广大处理的立法精力,一般不宜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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