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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4:05
离婚危害补偿是《婚姻法》清晰规则了的,婚姻中存在差错的一方要给予无差错方相应的补偿。当然这个补偿的条件是离婚。下面,请阅览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带来的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您愈加了解离婚危害补偿制度。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精力,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含: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片面上、行为上的差错。
这是离婚危害补偿的片面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差错。这一要件体现出差错主义离婚准则之特征。该“差错”有必要是导致离婚的差错。也就是说,关于婚姻关系的免除,一方在片面上具有成心或差错。假如两边均无差错,则不承当补偿职责。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危害补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差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则。如《婚姻法》第4条规则了夫妻应当彼此忠诚、彼此尊重的职责;第20条规则了夫妻有彼此抚养的职责等,假如一方重婚、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显着违反了上述法定职责。
3、恳求权人有危害现实。
这是离婚危害补偿的客观成果要件,即享有恳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有必要具有危害现实,包含产业危害与精力危害。从婚姻法的规则来看,这个现实是以离婚这一成果来体现的。《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是因损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恳求补偿。假如没有呈现离婚这一终究成果,即便这些违法行为现已形成了实质性的危害,也不能恳求补偿。司法解释第29条也对予以了清晰。至于上述规则是否恰当,笔者下文将专门予以论说。现行条文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以有利于家庭和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起点。
4、差错行为与危害现实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危害补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差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差错一方的危害现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主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补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是这些危害行为是导致婚姻决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爱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爱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等要素所形成的,就应当适用离婚补偿。假如是因本身的差错或第三人的差错形成产业或精力危害,也不能要求爱人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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