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9:17事例
某市一企业请求闭幕刊出时,要对一批存货进行税务处理,该市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以为应按视同出售处理,一种以为应按不交税处理。
剖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则:一般交税人刊出或被撤销教导期一般交税人资历,转为小规模交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有些人将其理解为一般交税人企业闭幕刊出时存货不作任何税务处理。一是以为企业存货未对外出售按交税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以为仅仅增值税链条的暂时中止,待存货出售后天然交税。还有一种观念以为企业刊出时,企业是终究的顾客,存货未处理就没有交税责任。笔者以为这是对165号文件的误读,165号文件并未规则一般交税人企业闭幕、刊出时存货处置的税务处理办法。企业闭幕后运营实体已不存在,不行能成为存货的具有主体,企业闭幕刊出时,应对存货等一切财物作出清晰的处置计划,没有清晰的处置计划就不能确定闭幕程序是合法的,在没有合法闭幕程序的状况下税务处理也就不合法。以为企业刊出时,企业是终究的顾客这种观念,并不彻底过错。当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时,在存货没有对外出售的状况下,在法律上的确能够确定企业是存货的终究顾客,由于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是要对企业负连带责任的,即便企业闭幕刊出了,股东仍是企业的法律责任连续者。
听讼网小编以为企业闭幕刊出时,存货的税务处理应区别不同状况: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交税人的交税主体与股东实为同一性质主体(在法律上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刊出时,存货分配给股东,存货权属没有发生主体性质改变,实践是股东个人消费性质,不应按视同出售处理。为防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因刊出时有很多存货形成运营期间已出售产品无交税的状况,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进项税金不得抵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刊出时应将存货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与165号文件规则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并不矛盾,该文件规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交税人资历刊出转为小规模交税人时的处理规则,并未否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规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交税人的交税主体与股东为不同性质主体(在法律上股东不对企业负连带责任),这些交税人一旦刊出,存货分配给股东,存货权属天然发生主体搬运,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则,将购进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许投资者应按视同出售处理。以上税务处理方式在单个当地从前运用,与听讼网小编观念共同。例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管理办法的告诉》(大国税发[2003]214号)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中止运营处理废业的,对其存货应依照视同出售货品,依照规则计征应交税款。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处理废业时仍依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晰增值税若干税政事务问题的告诉》(大国税发[1997]226号)规则的公式核算应补增值税。大国税发[1997]226号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租借出售、被吞并等方式),应按存货额核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调减进项税额处理。因而,听讼网小编以为关于企业闭幕刊出时,存货有必要进行税务处理,但应区别不同交税人道质对存货作出不同的税务处理。
主张
交税人身份不同,交税状况天差地别。假如一般交税人企业刊出时不对存货进行税务处理,会出现有增值产品出售无需交税的状况,有违税负公正准则。因而,应对财税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则的意义进行清楚的解说,一致企业刊出时存货的税务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