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税规避物业税立法不可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1:36在上海拟对住所开征房产税音讯纷传之际,一位挨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泄漏,国家税务总局或许将在5月20日之前出台一份关于扩展房产税征收规模的文件。新的方法将是直接对原有房产税规模进行扩展,并提出可操作履行的方法,详细房产税确实定作业,可由各地政府根据详细情况来履行。(5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导》)
跟着国家对房地产商场调控力度的加大,对房产征收物业税被认为是遏止投机遏止房价过快上涨的有用手法。但是,由于征收物业税触及新税种的设定,依照现行法令规则需求立法机关经过立法程序来进行,耗时吃力,短时间内无法完结,难认为楼市“退烧”所用。为此,有聪明人士就想到一个躲避立法的“好”方法,即运用已有的房产税法规,只需稍作扩展解说就可以对居民的多套住所征收有“准物业税”之称的房产税,从而为本轮严峻的房地产商场调控所用。
确实,房产税是一个既有税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于1986年设定的。这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法令》的法规规则,对“个人全部非经营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依照这个规则,假如要对个人的多套房产征收房产税,只需对“非经营用房产”进行扩展解说就可以到达意图,并不需求对暂行法令进行修正。也就是说,假如用房产税代替物业税的话,既不需求发动人大的立法程序,也不需求发动国务院的修法程序,只需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红头文件,就全部OK。
当然这种“灵敏”运用法规的聪明才智令人赞赏,但即便它能成为操控房价过快上涨的“救命稻草”,咱们应该为此轻易地躲避立法吗?
在我看来,1986年拟定的《房产税暂行法令》不只因时过境迁已失掉了持续存在的合理性,并且也因我国立法的改变已失掉持续适用的合法性。众所周知,这部税法的合法根底源于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授权决议,即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变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法令草案试行的决议》。自那今后,国务院拟定了多个税收的“暂行法令”,许多税种因此而呈现,开端了我国长时间的“政府定税”的变革转型年代。2000年拟定并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则,根本经济准则以及财务、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根本准则只能拟定法令。也就是说,触及税收等根本准则只能拟定法令。不过,该法一起也规则,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有权作出决议,对没有拟定法令的事项,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求,对其间部分事项先拟定行政法规。虽有制止授权事项,但税收却不在此列。至此,《立法法》的施行,并没有对房产税暂行法令的合法性形成要挟。
但是,到了2009年6月这一局势发生了根本性改变。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令的决议》,决议从当日起废止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变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法令草案试行的决议》。这就使包含房产税暂行法令在内的许多税收法规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它要求国务院尽快将根据授权决议拟定的税收法规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拟定为法令,至少不能在原有根底上随意扩展授权立法的适用规模。这也契合《立法法》的根本精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务院虽不能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拟定新税法,但由于没有了授权也不能自行修订了,最多只能保持法规现状。
总归,咱们充沛了解立法程序的繁琐性,但在房产税暂行法令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存疑的情况下,持续扩展其施行规模恐怕是不合适的。一起,为某个详细的短期方针而故意躲避立法的做法,明显也不契合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造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