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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1:52

裁定作为诉讼之外最重要的争议处理方法,现在已在全世界规模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支撑:在争议事项的可裁定性上,各国遍及扩展了可裁定事项的规模,一些传统上不行裁定的争议正逐渐向可裁定的方向开展;在裁定协议的效能及其履行上,裁定庭取得了更大的权力,统辖权/统辖权理论已得到遍及认可;在世界商事裁定判决的供认与履行上,供认与履行地国对判决的检查已逐渐由实体转向程序,公共方针的运用也适当严厉。
但是,在某些特殊事项的裁定范畴,理论与实践上却存在着剧烈的争辩。比方,长期以来,在世界商事买卖中长期存在着糜烂现象,有些自私自利的当事人企图经过贿赂或许其他违背法令、商业道德的方法牟取不合法利益。咱们无妨假定这样一个事例:甲国的公司A与乙国的公司B签订了一份包括有裁定条款的合同,合同内容从表面上看是B作为A的代理商向乙国政府部门出售A的产品,并从中提取佣钱,但实质上却是A要求B使用其与本国政府官员间的特殊联系而对其受贿,然后到达经过正常运营途径难以到达的意图。假如两边当事人发作了争议,能否依据合同中的裁定条款请求裁定?裁定条款的效能由谁进行断定?裁定庭是否应该自动对所涉贿赂行为进行调查?是否有责任向有权机关陈述?对贿赂行为的事实证明应适用何种依据规则?对案子的实体问题应适用哪一国的法令?假如裁定庭作出了判决,该判决能否在另一国得到供认与履行?被请求供认与履行的法院应依据何种规范来对判决进行检查?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答复,既有助于清晰世界商事裁定的本身定位,也有助于冲击世界商事买卖中的糜烂现象。本文将结合有关世界商事裁定组织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从争议的可裁定性,争议的审理包括法令适用、依据取得、裁定庭的陈述责任,以及触及贿赂行为的裁定判决的供认与履行等几个方面,对世界商事裁定中的这一“灰色地带”做一开始讨论,以期引起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该问题更多的注重。
一、触及贿赂行为的合同争议的可裁定性
争议事项的可裁定性(arbitrability),是指依据一国法令的规则,哪些争议能够经过裁定方法处理,哪些争议不行以经过裁定方法处理。每个国家都有权依据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针来决议哪些争议能够交给民间性质的裁定庭,哪些争议归于代表公权力的法院专属统辖。因而,在某一法令体系下,一种特定类型的争议是否是可裁定的,实质上是一个由该法令体系来处理的公共方针(public policy)问题。[1]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那些能够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或经过宽和处理的争议(主要是商事争议)都能够提交裁定;而那些触及到人身联系和位置的争议(如自然人位置和行为能力、离婚、收养等)以及某些触及他人和公共利益保证的商事争议(如反托拉斯、证券、专利、破产)则不宜提交裁定。不过,晚近以来的实践标明,以往那些一般被以为不具可裁定性的商事争议,如反托拉斯争议、知识产权争议、证券争议、破产争议、顾客争议等,正逐渐向可裁定的方向开展。[2]
但是,触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可裁定性问题,却好像一向没有引起满足注重。
一般以为,受贿是严峻违背公共秩序乃至是违背刑法的行为,应遭到遍及的斥责与制止。但是,有些国家在对外贸易实践中却与其宣布的斥责受贿与糜烂的揭露声明不符,它们乃至正准备对那些经过付出佣钱或其他物质引诱而取得出口订单的国有企业给予赋税上的优惠。[3] 这种以贿赂为意图的合同固然是不行履行的,但假如合同两边发作争议,能否提交给裁定处理呢?这类合同一般也和一般商事合同相同包括有裁定条款,这就触及到裁定条款的效能问题。
1963年,世界商会裁定院(International Commerce Chamber,以下简称ICC)从前受理了这样一个案子[4]:一家英国公司和一家阿根廷的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依据该合同,这家中介公司将促进英国公司取得向阿根廷政府部门出售电力设备的订单,而中介公司将取得订单价值的10%作为酬劳。后来,这两家公司由于佣钱的付出问题发作争议,遂依据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将争议提交给ICC.来自瑞典的独任裁定员Gunnar Lagergren经过开始检查后确定,该合同的实践意图是对阿根廷的政府官员受贿,而他以为,“参加这种性质的阴谋的当事人有必要认识到,在他们发作争议时,已丧失了任何从法令机制(无论是法院仍是裁定庭)取得协助的权力”。因而,Lagergren拒肯定该案行使统辖权。虽然Lagergren的判决实践上并非根据可裁定性的理论,这一判决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看作是解说为何触及贿赂问题的争议不行裁定的经典判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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