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1:32
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法令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实施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制的经历,特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是发包方(建造单位)和承揽方(施工单位)为完结商定的建筑装置工程,清晰彼此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揽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两边洽谈赞同的有关批改承揽合同的规划变更文件、恰谈记载、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揽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列入国家方案内的要点建筑装置工程,有必要依照国家规则的基本建造程序和国家同意的出资方案签定合同。假如两边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由两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签定承揽合同有必要恪守国家法律、契合国家方针,并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揽工程的初步规划和总概算现已同意;
二、承揽工程所需的出资和统配物资现已列入国家方案;
三、当事人两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两边均有实行合同的才能。
第六条承揽合同应具有以下首要条款:
一、工程称号和地址;
二、工程规模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心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付出、结算及交工检验方法;
七、规划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供给日期;
八、资料和设备的供给和出场期限;
九、两边彼此协作事项;
十、违约职责。
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装置工程,应根据国家久远方案、同意的初步规划和总概算签定总合同,进行施工预备;然后,再根据同意的年度方案,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规划和批改概算)签定详细承揽合同,进行施工。
假如施工预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预备的,两边能够先签定施工预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预备工作并应期限补签承揽合同。
第八条承揽合同应建立在科学牢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两边的权力、职责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加以规则。归于专业性建筑装置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色,对承、发包两边的职责作特别的规则。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置工程,两边的首要职责是:
一、发包方
1.处理正式工程和暂时设备规模内的工地征用、租借,请求施工答应执照和占道、爆炸以及暂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答应证;
2.确认建筑物(或构筑物)、路途、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送路途,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托付承揽方承当);
4.按两边协议的分工规模和要求,供给资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施借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给),准时处理拨款和结算;
6.安排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依照合同规则的时刻和份数交给给承揽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查看荫蔽工程,处理中心交工工程检验手续,担任签证、处理应由发包方处理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担任安排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安排规划、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担任安排工程竣工检验。
二、承揽方
1.施工场所的平坦,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路途和暂时设备的施工;
2.编制施工安排规划(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预备工作;
3.按两边商定的分工规模,做好资料和设备的收购、供给和处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告诉书、施工进度方案表、施工平面布置图、荫蔽工程检验告诉、竣工检验陈述;供给月份施工作业方案、月份施工计算报表、工程事端陈述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给的资料、设备的供给方案;
5.严厉依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则的时刻按期竣工和交给;
6.已竣工的房子、构筑物和装置的设备,在交工前应担任保管,并清理好场所;
7.依照有关规则提出竣工检验技术资料,处理工程竣工结算,参与竣工检验;
8.在合同规则的保修期内,对归于承揽方职责的工程质量问题,担任无偿修补。
第九条合同工期,除国务院还有规则者外,应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公布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则工期定额的特别工程,由两边洽谈确认。工期一经确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条工程结算方法,根据详细情况可实施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方法;也能够实施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子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法。
实施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清晰规则包干规模,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归于包干规模以外的规划变更、国家规则的资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行抵抗的灾祸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装置工程的竣工检验,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公布的施工及检验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为根据。
第十二条发包方可将悉数建筑装置工程托付一个承揽单位承揽,也可托付几个承揽单位别离承揽。
承揽单位可将承揽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承揽单位对发包方担任,分包单位对承揽单位担任。但承揽单位不得经过将所承揽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违背承揽合同的职责
一、承揽方的职责:
1.工程质量不契合合同规则的,担任无偿修补或返工。因为修补或返工形成逾期交给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给时刻不契合规则,按合同中违约职责条款的规则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职责:
1.未能依照承揽合同的规则实行自己应负的职责,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补偿承揽方因而发作的实践丢失;
2.工程半途停建、缓建或因为规划变更以及规划过错形成的返工,应采纳方法补偿或削减丢失,一起,补偿承揽方由此而形成的罢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资料和构件积压的实践丢失;
3.工程未经历收,发包方提早运用或私行动用,由此而发作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当职责;
4.超越合同规则日期检验,按合同的违约职责条款的规则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则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或“工程价款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金、补偿金的偿付,企业(包含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造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本钱;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造资金垫支,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造资金中垫支,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签定两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两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存案。
第十六条合同处理与合同纠纷裁定,按国务院有关合同处理和合同裁定的规则实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安排之间、集体所有制安排之间或全民所有制安排与集体所有制安排之间签定承揽合同,均按本法令实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安排之间签定承揽合同,应参照本法令实行。
涉外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不适用本法令。
第十八条与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则实行。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法令的规则,拟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法。
第二十条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实施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制的经历,特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是发包方(建造单位)和承揽方(施工单位)为完结商定的建筑装置工程,清晰彼此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揽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两边洽谈赞同的有关批改承揽合同的规划变更文件、恰谈记载、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揽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列入国家方案内的要点建筑装置工程,有必要依照国家规则的基本建造程序和国家同意的出资方案签定合同。假如两边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由两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签定承揽合同有必要恪守国家法律、契合国家方针,并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揽工程的初步规划和总概算现已同意;
二、承揽工程所需的出资和统配物资现已列入国家方案;
三、当事人两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两边均有实行合同的才能。
第六条承揽合同应具有以下首要条款:
一、工程称号和地址;
二、工程规模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心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付出、结算及交工检验方法;
七、规划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供给日期;
八、资料和设备的供给和出场期限;
九、两边彼此协作事项;
十、违约职责。
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装置工程,应根据国家久远方案、同意的初步规划和总概算签定总合同,进行施工预备;然后,再根据同意的年度方案,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规划和批改概算)签定详细承揽合同,进行施工。
假如施工预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预备的,两边能够先签定施工预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预备工作并应期限补签承揽合同。
第八条承揽合同应建立在科学牢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两边的权力、职责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加以规则。归于专业性建筑装置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色,对承、发包两边的职责作特别的规则。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置工程,两边的首要职责是:
一、发包方
1.处理正式工程和暂时设备规模内的工地征用、租借,请求施工答应执照和占道、爆炸以及暂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答应证;
2.确认建筑物(或构筑物)、路途、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送路途,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托付承揽方承当);
4.按两边协议的分工规模和要求,供给资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施借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给),准时处理拨款和结算;
6.安排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依照合同规则的时刻和份数交给给承揽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查看荫蔽工程,处理中心交工工程检验手续,担任签证、处理应由发包方处理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担任安排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安排规划、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担任安排工程竣工检验。
二、承揽方
1.施工场所的平坦,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路途和暂时设备的施工;
2.编制施工安排规划(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预备工作;
3.按两边商定的分工规模,做好资料和设备的收购、供给和处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告诉书、施工进度方案表、施工平面布置图、荫蔽工程检验告诉、竣工检验陈述;供给月份施工作业方案、月份施工计算报表、工程事端陈述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给的资料、设备的供给方案;
5.严厉依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则的时刻按期竣工和交给;
6.已竣工的房子、构筑物和装置的设备,在交工前应担任保管,并清理好场所;
7.依照有关规则提出竣工检验技术资料,处理工程竣工结算,参与竣工检验;
8.在合同规则的保修期内,对归于承揽方职责的工程质量问题,担任无偿修补。
第九条合同工期,除国务院还有规则者外,应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公布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则工期定额的特别工程,由两边洽谈确认。工期一经确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条工程结算方法,根据详细情况可实施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方法;也能够实施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子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法。
实施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清晰规则包干规模,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归于包干规模以外的规划变更、国家规则的资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行抵抗的灾祸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装置工程的竣工检验,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公布的施工及检验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为根据。
第十二条发包方可将悉数建筑装置工程托付一个承揽单位承揽,也可托付几个承揽单位别离承揽。
承揽单位可将承揽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承揽单位对发包方担任,分包单位对承揽单位担任。但承揽单位不得经过将所承揽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违背承揽合同的职责
一、承揽方的职责:
1.工程质量不契合合同规则的,担任无偿修补或返工。因为修补或返工形成逾期交给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给时刻不契合规则,按合同中违约职责条款的规则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职责:
1.未能依照承揽合同的规则实行自己应负的职责,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补偿承揽方因而发作的实践丢失;
2.工程半途停建、缓建或因为规划变更以及规划过错形成的返工,应采纳方法补偿或削减丢失,一起,补偿承揽方由此而形成的罢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资料和构件积压的实践丢失;
3.工程未经历收,发包方提早运用或私行动用,由此而发作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当职责;
4.超越合同规则日期检验,按合同的违约职责条款的规则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则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或“工程价款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金、补偿金的偿付,企业(包含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造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本钱;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造资金垫支,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造资金中垫支,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签定两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两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存案。
第十六条合同处理与合同纠纷裁定,按国务院有关合同处理和合同裁定的规则实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安排之间、集体所有制安排之间或全民所有制安排与集体所有制安排之间签定承揽合同,均按本法令实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安排之间签定承揽合同,应参照本法令实行。
涉外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不适用本法令。
第十八条与建筑装置工程承揽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则实行。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法令的规则,拟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法。
第二十条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