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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有哪些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6: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其有关权力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承继。原出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发作胶葛,确认主体资历和民事职责应区别状况处理。
榜首,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款债款。分三种状况:
榜首种状况,《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出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企业的方式尽管没变,但出资主体变了。依据上述规则,个人独资企业的建立便是原出资人的个人行为,它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除,发作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运营,所构成的债款、债款现实上是归于原出资人个人一切,当企业脱离原出资者乃至闭幕时,债款债款并未发作消除之现实,原出资人仍可享有对其运营该企业期间构成的债款,一起也承当清偿其运营期间所构成的债款。因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发作胶葛,如属原出资人运营期间的债款债款,确认主体资历时应以原出资人为主体,由原出资人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种状况,出让人(原出资人)与受让人(新出资人)之间假如达成了由受让人承继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款债款的协议:受让人赞同承当出让人运营期间发作的债款并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人赞同的,又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出让人赞同将债款转让予受让人,并已通知了企业债款人的,发作胶葛时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三种状况,假如原出资人为躲避债款,无偿或歹意勾结贱价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应赋予企业的债款人对该转让行为的撤销权。发作胶葛时,将原出资人、新出资人列为一起被告,由原出资人、新出资人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发作的债款,分两种状况处理:
榜首种状况,新出资人契合出资人资历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发作的债款,由新出资人作诉讼主体并承当民事职责。
第二种状况,《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制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出资人请求建立个人出资企业。”新出资人如属法令、行政法规制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假如原出资人明知的,由原出资人、新出资人作诉讼主体,由新出资人承当民事职责,原出资人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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