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用属于无效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7:22
【案情】
张某做农产品生意,为扩展运营向某银行告贷20万元,签定了告贷合同,合同约好期限为2年,用处为栽培农作物,结息日为季末月的15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对敷衍未付利息,告贷人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则计收复利;敷衍未付利息包含告贷期内发作的敷衍未付利息(含违约运用罚息)和告贷逾期后发作的敷衍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运用罚息),告贷期内发作的敷衍未付利息,在告贷期内按合同约好告贷履行利率核算复利,自告贷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告贷利率核算复利;逾期告贷的敷衍未付利息,按逾期告贷利率核算复利。 该银行与张某的担保人李某签定了典当合同,李某用其房子作为典当,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典当担保规模包含:主合同项下的债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危害补偿金以及诉讼费、裁定费、律师费、产业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履行费、保管费、过户费等债款人完成债款和担保权的费用。主合同约好的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典当权人有权直接依法拍卖、变卖典当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典当人洽谈,将典当物折价补偿主合同债款,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典当物。 张某在榜首年能够如期付出利息,但后边一年由于生意惨白,无法付出利息。为此,银即将典当物依法予以拍卖,但各方对被申请人是否需求承当律师费存在不同争议。
【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银行与担保人签定的典当合同中清晰约好典当担保规模包含:主合同项下的债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危害补偿金以及诉讼费、裁定费、律师费、产业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履行费、保管费、过户费等债款人完成债款和担保权的费用,因而,银行建议的律师署理费丢失理应由担保人承当。
第二种定见以为,签定的《典当担保合同》虽合法有用,但其间律师费归于无效条款,依据《担保法》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律师费在主合同中没有约好,在担保合同中约好明显超出了主债款,李某不该该承当律师费。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本案律师费系在典当担保合同中约好,并非由假贷主合同约好。依据《担保法》第21条: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因而,约好确保的规模不得超出主债款的数额,不然超出部分无效。本案中的主债款实践上便是张某没有偿还银行的本息,并未约好银行延聘的律师费,而李某与银行约好的确保规模却包含了律师费,已超出了主债款规模。故该约好无效,李某不该承当律师费。
第二,债款人不履行义务,债款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法来完成权力,由此所付出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完成其债款而开销的费用,归于当事人的产业丢失,这儿的律师费是合理的律师费用。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实施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非律师强制署理准则),是否延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由当事人决议。因而,除非法令清晰规则的特别案子(如知识产权、法令援助等案子),一般情况下律师费并非诉讼有必要发作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形成的必定丢失。本案现实理由清楚,律师费署理费并不归于违约形成的丢失。
第三,依据《典当担保合同》的约好而付出的费用并非约好补偿金,而是归于两边约好的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则的违约金准则上为补偿性违约金,即以补偿守约方的丢失为准则。本案的告贷合同,在告贷人违约之后,出借人按借期内的利率建议的逾期还款利息已能够根本补偿出借人因告贷人违约而形成的丢失。若出借人一起建议罚息,因罚息自身即归于赏罚性质的违约金,不管从补偿性仍是赏罚性考虑,已足以维护出借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出借人再建议要求告贷人承当一笔违约金(即律师署理费),明显会使违约金的总额过火高于其实践丢失额。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的规则,在告贷人建议不承当该项费用的情况下,对该项费用应不予支撑。
综上,在担保合同中约好律师费用归于无效条款,不予支撑。
张某做农产品生意,为扩展运营向某银行告贷20万元,签定了告贷合同,合同约好期限为2年,用处为栽培农作物,结息日为季末月的15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对敷衍未付利息,告贷人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则计收复利;敷衍未付利息包含告贷期内发作的敷衍未付利息(含违约运用罚息)和告贷逾期后发作的敷衍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运用罚息),告贷期内发作的敷衍未付利息,在告贷期内按合同约好告贷履行利率核算复利,自告贷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告贷利率核算复利;逾期告贷的敷衍未付利息,按逾期告贷利率核算复利。 该银行与张某的担保人李某签定了典当合同,李某用其房子作为典当,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典当担保规模包含:主合同项下的债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危害补偿金以及诉讼费、裁定费、律师费、产业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履行费、保管费、过户费等债款人完成债款和担保权的费用。主合同约好的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典当权人有权直接依法拍卖、变卖典当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典当人洽谈,将典当物折价补偿主合同债款,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典当物。 张某在榜首年能够如期付出利息,但后边一年由于生意惨白,无法付出利息。为此,银即将典当物依法予以拍卖,但各方对被申请人是否需求承当律师费存在不同争议。
【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银行与担保人签定的典当合同中清晰约好典当担保规模包含:主合同项下的债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危害补偿金以及诉讼费、裁定费、律师费、产业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履行费、保管费、过户费等债款人完成债款和担保权的费用,因而,银行建议的律师署理费丢失理应由担保人承当。
第二种定见以为,签定的《典当担保合同》虽合法有用,但其间律师费归于无效条款,依据《担保法》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律师费在主合同中没有约好,在担保合同中约好明显超出了主债款,李某不该该承当律师费。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本案律师费系在典当担保合同中约好,并非由假贷主合同约好。依据《担保法》第21条: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因而,约好确保的规模不得超出主债款的数额,不然超出部分无效。本案中的主债款实践上便是张某没有偿还银行的本息,并未约好银行延聘的律师费,而李某与银行约好的确保规模却包含了律师费,已超出了主债款规模。故该约好无效,李某不该承当律师费。
第二,债款人不履行义务,债款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法来完成权力,由此所付出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完成其债款而开销的费用,归于当事人的产业丢失,这儿的律师费是合理的律师费用。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实施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非律师强制署理准则),是否延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由当事人决议。因而,除非法令清晰规则的特别案子(如知识产权、法令援助等案子),一般情况下律师费并非诉讼有必要发作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形成的必定丢失。本案现实理由清楚,律师费署理费并不归于违约形成的丢失。
第三,依据《典当担保合同》的约好而付出的费用并非约好补偿金,而是归于两边约好的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则的违约金准则上为补偿性违约金,即以补偿守约方的丢失为准则。本案的告贷合同,在告贷人违约之后,出借人按借期内的利率建议的逾期还款利息已能够根本补偿出借人因告贷人违约而形成的丢失。若出借人一起建议罚息,因罚息自身即归于赏罚性质的违约金,不管从补偿性仍是赏罚性考虑,已足以维护出借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出借人再建议要求告贷人承当一笔违约金(即律师署理费),明显会使违约金的总额过火高于其实践丢失额。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的规则,在告贷人建议不承当该项费用的情况下,对该项费用应不予支撑。
综上,在担保合同中约好律师费用归于无效条款,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