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为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0:43曾某为诉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广清,男,1964年6月9日出世,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中国农业银行红庙支行员工,住恩施市航空路金三角农行宿舍一栋三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尚文,该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郑辉,该公司副司理。
托付署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广清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稳妥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 1243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学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昌福、署理审判员汪清淮参与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查明:原告于2000年12月25日向被告交纳了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为期一年的稳妥费250元,其稳妥金额为5000元,被告于当天给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写明的是“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险”,但原告未提交稳妥合同。2001年11月5日,原告因病在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6日出院。出院后,原告找被告索赔,因原告短少稳妥合同、住院发票等相关资料,被告直至2004年11月24日才出具了《赔付理算书》,被告依据原告报帐的差额给原告赔付了补差款1002.28元。次日,原告在被告处领取了1002.28元。现原告以为,因为被告的原因,致原告索赔三年,形成原告误工、交通费等经济丢失,故现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出稳妥赔款2413.09元,补偿三年误工丢失3000元、交通费用300元及承当一切的诉讼费用,但未向法庭提交稳妥合同、住院费正式收据和丢失发作的其他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核算赔款的《附加住院稳妥条款》不予认可,以为不是原、被告间签定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定的稳妥合同应为《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险》,但未提交其建议的合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医药费发票是复印件,又未出具该复印件的出处。
原审以为:原通知被告稳妥合同纠纷,没有供给原、被告之间签定的稳妥合同,又对被告提交的理赔核算依据即《附加住院稳妥条款》不予认可,以为不是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合同本来,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稳妥合同的约好赔付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撑。原告要求被告补偿三年误工丢失3000元及交通费 300元的诉讼恳求,因其未供给任何依据证明其丢失存在,故其该项恳求亦不予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驳回原告曾广清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24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算计480元,由原告曾广清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