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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黑律师”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0:28

案情:
施先生是公司员工,在作业时被公司驾驶员倒车时撞伤,经交警确定,施先生不负职责。华某,工作公民署理人,俗称“黑律师”(指没有律师执业证却代行律师各项法令服务功能,乃至以“律师”自居的一般公民)。不久前,施先生与华某签定托付署理合同一份,约好:华某署理施先生交通事端与工伤事端补偿一事,须准时参与各个法定程序,在法令范围内处理施先生托付事务,施先生依照实践补偿金额的10%付出署理费。
合同签定后,经华某署理,施先生与其地点公司及保险公司进行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诉讼,经法院调停结案。后华某未署理施先生恳求工伤确定,致施先生自己恳求工伤确定超越一年法定期限,未被受理。施先生申述要求华某返还署理费,并补偿施先生工伤各项丢失8万多元。
华某以为,交通事端与工伤补偿职责人为同一人,施先生只能择一要求补偿,就施先生的状况,交通事端补偿高于工伤补偿,华某未署理工伤确定也并未给施某形成丢失;即便有丢失,施先生对华某不是律师、也不是法令作业者是明知的,有差错,应当按差错分管职责。
法院以为: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签定的托付署理合同无效。施先生明知华某无诉讼署理执业资历,对合同无效有差错。华某根据合同收取的署理费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补偿因未证明交通事端补偿低于工伤补偿致其受有丢失而不予支撑。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两边签定的托付署理合同效能怎么,二是施先生是否因华某渎职受有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令服务事务;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得从事诉讼署理或许辩解事务。”华某作为非律师的公民,署理施先生进行诉讼并收取酬劳的行为,违反了该条强制性规则;且其行为打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两边之间的托付署理合同应属无效。华某根据合同收取的11000元署理费应予返还。两边合同中清晰阐明华某身份为“自由工作”,据此可知施先生对华某并无诉讼署理执业资历明知,其对合同无效亦有差错。对施先生主张的补偿恳求,因人身危害补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的职责主体同一,发作竞合时,应当择一索赔;现其已就交通事端职责取得补偿,亦并无根据证明交通事端可获补偿的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可获补偿的金额,故其主张因华某署理行为致其发作丢失无现实根据,不予支撑。
法官提示:受利益唆使,当下“黑律师”集体有不断强大趋势,有的乃至信口雌黄。主张当事人遇到问题时,经过正规途径咨询律师或许法令作业者,慎请无执业资历证的公民署理诉讼,避免原有胶葛没有得到有用处理,却又多个诉讼署理合同胶葛。
相关法令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确定恳求。 (用人单位未在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恳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受损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则的期限内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的,受损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确定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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