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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活转好向公公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如何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0:25

导读:
老公逝世,残疾女无才能抚育子女。孩子由公公抚育照料。后再婚日子状况转好,想向公公要回孩子的抚育权。但公公也是孩子的合法抚育人,这样的景象,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定?
根本案情
1995年6月,身有残疾的小英与老张的儿子张X成婚。成婚后,因小英身体残疾,所以在做家务、干农活时有些费劲。夫妻俩的日子较为困难,夫妻爱情一般。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并且小英还做了绝育手术。
2005年3月,张X因病逝世,照料一双儿女的重担就落到了小英一人的身上,失掉老公的小英,无力保持三口之家,母子三人日子愈加困难。几个月后,小英被母亲接回娘家住,而她的两个孩子留给了公公老张抚育照料。
2006年7月,小英与刘X成婚,两人婚后爱情很好。尽管刘X是初婚没有孩子,但因小英已结扎不能再生育,所以小英与刘X十分期望从老张处要回女儿由小英来抚育。两个孩子跟着爷爷尽管日子也比较困难,但爷爷老张是说什么也不同意把孙女的抚育权交给小英。所以小英在家人的支撑下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公讨要女儿的抚育权。
案子分析
2005年3月,张X病故。小英日子很困难,无力保持三口之家,于同年6月回娘家住,2个孩子留在张X的父亲老张处抚育。依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则:“有担负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关于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责任。”因而,老张抚育2个孙子女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6年7月,小英与人再婚,在日子上比较宽余,在经济上具有了抚育才能,而她自己又因结扎而不能再生育,然后提出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由自己抚育一个女儿的理由应当得到支撑。别的其自己尽管身体有残疾,但并不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在抚育子女的问题上,她的智力和行为才能并无什么妨碍,有民事行为才能,何况老张现已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困难。因而,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撑小英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由其抚育一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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