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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6:02
劳作者不续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无须付出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则: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诉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作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不续签劳作合同的,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求付出补偿。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6日,田某与上海某园艺用品公司(下称“某公司”)签定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嗣后,两边又签定期限分别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8月30日的劳作合同。
2010年8月16日,某公司向田某宣布续签合同意向书,清晰:“田某的劳作合同将于2010年8月30日到期,公司就劳作合同有关事项咨询田某定见:
1、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
2、保持原薪资待遇;
3、保持原岗位性质。要求田某于2010年8月20日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回复意向书,意向书送达职工5日后,职工不作答复的,将视为职工个人不乐意续签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停止。职工到人事行政部处理离任手续。”田某在该续签合同意向书上方签名,该续签合同意向书下方有“乐意续签”、“不乐意续签”、“不乐意原因”、签名和日期,田某在规则的期限内未予答复。
田某后恳求劳作裁定,要求某公司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5,100元(1,700元/月×3个月)。
律师剖析:
本案两边争议的要害点在于:劳作合同到期停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求付出经济补偿金?此种状况的是否有其它条件约束?
在2008年1月1日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则劳作合同到期停止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劳作合同到期,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均可挑选不续签,且用人单位也无须付出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作合同法》施行,清晰规则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景象,其间将“到期停止”这一景象也归入其间。即,2008年起,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到期时与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不续签劳作合同,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付出年限从2008年起核算。
但这一条款有一清晰扫除景象,即如用人单位在保持或进步原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签劳作合同时,劳作者不续签的状况。从了解上,这种状况与劳作者”因自己原因离任“有些类似,故存在必定的合理性。本案中,某公司的告诉已明知田某续签劳作合同并清晰续签的条件不低于原劳作合同。田某亦已签收此告诉,对此告诉的内容知晓,其不与用人单位续签的景象契合法律规则的所扫除的景象,用人单位无须付出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通过劳作裁定及一审法院审理,对田某要求付出经济补偿金的恳求不予支撑。
危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处理劳作合同续签等事项时,要注意搜集保存书面根据,以便涉讼时可出示相应的根据,复原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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