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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0:04
电信欺诈是近两三年来对我国影响比较大的欺诈方法,电信欺诈的违法分子经过电话、网络等方法进行欺诈,构成了不少大案要件,电话欺诈一般是归于一起违法,那么电信欺诈怎样确认一起违法?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电信欺诈怎样确认一起违法
一、根本案情
违法嫌疑人A在湖南省长沙市租住某小区一处民宅,先后安排B、C、D、E、F、G,A经过网络寻觅别人代其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发布可以修正护理考试成绩、确保拿到护理资格证、供给护理考试真题等虚伪信息,骗得多人的金钱。违法嫌疑人A为安排者,垫支违法所需的资金,用于购买考生信息材料、银行卡、电话卡、电话充值卡、上网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以及用于交上网费、雇人发信息、租房等,之后再从B、C、D、E、F、G骗成的钱里扣除。违法过程中,群发的欺诈短息里预留了B、C、D、E、F、G各自的电话、QQ号,若被害人与B、C、D、E、F、G中的或人联络,则先由该人以为被害人修正考试分数为由骗得被害人金钱,再由A假充被害人所在地的卫生部门领导持续骗得被害人,欺诈所得扣除A垫支的违法本钱等费用外,由该人与A分赃,未参加欺诈的其别人不参加分赃。经查实,A别离与B、C、D成功欺诈别人金钱,未与E、F、G欺诈成功。
二、争议焦点
违法嫌疑人A、B、C、D、E、F、G是否构成一起违法?
应怎样确认各自的刑事责任?
第一种观念以为,安排者A由于安排、策划和参加了其他成员的一切违法行为,现已与其他成员之间构成一起违法,应对自己和这些成员的一切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其他参加违法的成员由于各自施行违法行为的独立性,不该确认这些人之间构成一起违法,即B、C、D别离与A构成欺诈罪的一起违法,E、F、G不是欺诈违法的共犯,不构成违法。
第二种观念以为,A、B、C、D、E、F、G均构成欺诈罪的一起违法,应依照各安闲违法中的分工和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三、分析定见
第一种观念的理论依据是刑法关于一起违法的传统界说和特征,A由于别离与B、C、D进行欺诈,应是A与他们之间别离建立一起违法,而B、C、D之间在违法过程中由于没有相互分工、协助、协作等行为,都是直接与安排者A进行联络、分工和协作,这不是典型含义的多人相互配合协作的一起违法,而是一种既存在一起违法又存在各自独立违法的违法方式,应依照各自施行的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责任,不该构成一起违法。详细来说,尽管由A安排领导的违法安排同在一个屋檐下“作业”、存在同一个归纳的违法成心,意图也是为了重复屡次施行一种违法,但详细到每一同欺诈违法的发作,B、C、D、E、F、G在客观方面不符合一起违法的构成:首要,B、C、D、E、F、G各自的违法行为指向的一般不是同一个方针,除了A和详细施行欺诈的人之外,其别人没有实行行为,并且在违法过程中一般也没有相互联络、相互配合等行为;其次,方针已然都不相同,更不存在由于对同一方针违法而将他们单个的行为联络在一同成为一个违法全体的状况;最终,除了施行欺诈行为的人外,其别人的行为与违法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因而,B、C、D、E、F、G的行为不构成一起违法,不该以一起违法来确认罪责。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有正确之处,但也值得商讨。该案不是一般的一起违法,而是集团违法,集团违法作为一起违法的特别形式,既有着一般一起违法的共性,也有其不同的特性。集团违法是杂乱共犯、特别共犯,是一个有安排、有预谋、有分工的有机违法全体,有一起的意图(骗得别人金钱)、方案(经过群发虚伪短信引诱别人上钩施行欺诈)、分工(安排者担任大局,其别人各自有手机、QQ等作案工具,有人上钩后各自担任进一步欺诈)和较固定的安排联络(安排者A联络老乡、亲朋等,构成一个较固定的团伙,一起住在租借房内、有一起的作案技巧、相互之间有紧密的联络)。关于违法集团施行的违法行为和构成的损害成果,不该依照一般一起违法将其分裂开来,对各违法分子别离科罪处分。违法集团一直是刑法要点冲击的目标,原因便是由于其归于有安排、有预谋并且长期重复进行的违法,相关于一般一起违法,违法成功率更高,违法分子的片面恶性更大,对社会构成的损害更大,一般还具有必定的反侦办才能,冲击此类违法往往需求支付巨大的司法本钱。冲击违法集团应当有机一致地确认各自的罪责,不能简略分裂,只看微观不看微观。
小编附和第二种观念。违法集团作为一种更高档的一起违法,它是一个有机的全体,集团中的每个成员与该集团是杂乱的联络在一同,而不只是经过简略的分工联络起来。在该案中,各违法成员之间尽管没有简略的协助联系,但出于一个一起的犯意,在安排者的领导下各有分工;在分赃问题上,表面上看是各自分各自的,可是实际上不是这样,他们还要保持违法的一起本钱,比方房租、网络等费用,假如要考虑这个问题,跟传统的一起违法是有差异的,并且这是比较显着的一起违法;各行为人对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性质有清晰认知,关于欺诈成果的发作均具有归纳成心。从本案现实来看,A、B、C、D、E、F、G互为老乡,相互之间联系密切,且长期同处一室,对自己从事的活动以及别人从事活动的性质有清晰认知,这也在四人的口供中得以证明。他们对别人的欺诈所得也有所了解,因而其在参加过程中,不只知道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损害成果,对别人行为的性质和构成的欺诈成果也有清晰的认知,尽管各自只能享有自己欺诈所得的分红,但对别人欺诈成果的发作也是持听任乃至期望的情绪,具有归纳成心。B、C、D、E、F、G在A的安排、安排下,在同一地址长期分工协作施行电信欺诈行为,各被告人之间已构成一个安稳的违法全体,故应对其各自参加期间整个安排的全体欺诈行为担任。因而,E、F、G也是A、B、C、D欺诈违法的共犯,也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电信欺诈怎样确认一起违法”问题进行的回答,电信欺诈是典型的一起违法,电信欺诈的违法团伙一般有紧密的安排,在施行欺诈行为时分工清晰,有安排性和紧密性。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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