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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4:47
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仔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查看院,军事查看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简称《矿山安全法》)现已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并别离于下一年7月1日和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这两部法令的正确遵循、施行,特告诉如下:
一、各级人民查看院要仔细学习《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是两部专业性很强的法令,特别是《海商法》中还触及某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因而,一定要仔细安排广阔查看人员学习这两部法令,把握有关专业知识,并在展开民事行政查看和法纪查看作业中,结合两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宣扬教育作业,充分发挥法令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各级人民查看院要实在实施查看机关的法令监督责任,仔细遵循履行《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依据中发〔1992〕7号文件明确提出的“加强经济、民事、海事案子的法令监督作业”要求,各级人民查看院民事行政查看部分要仔细研讨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对海事活动实施法令监督的方法和途径。查看机关的法纪查看部分和设置在工矿区的人民查看院,要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则,关于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纳办法,发作严重伤亡事故;以及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查看院要实在强化民事行政查看、法纪查看作业,为遵循、履行《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作好预备。
四、各级人民查看院在遵循、履行《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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