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条件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1:11在我国社会实践中,有些收养联系的树立,不能彻底适用前述的一般性条件,还需对特别主体的收养条件作出放宽性或限定性规则。
按照收养法规则,特别收养有如下一些状况:
1、无爱人男性收养女人
无爱人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况的人。
在无爱人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成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单,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答应无爱人者收养子女。但关于无爱人男性收养女人,《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则:“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别维护的需求作出的特别规则。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别维护,那么,假如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许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损伤风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纪距离就不受上述规则的约束了。比方:无爱人的男性收养男性、无爱人的女人收养男性或女人,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则。所以,他们只需具有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能够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 7条对这两类特别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则,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含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因为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联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约束。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须有40周岁以上年纪差
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能够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约束。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则:“继父或许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能够收养继子女,并能够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约束。”
依据这一规则,继爸爸妈妈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约束: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