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请求权与民法上请求权之程序竞合——佛山中院判决袁浩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2:51
裁判要旨
当劳作法上恳求权与民法上恳求权发作程序竞合时,权力人有权挑选劳作争议案子审理程序和民事案子审理程序中的某一种程序救助自己的权力,但该挑选应当遭到必定的约束,人民法院对权力人的程序挑选亦应当予以必要的检查。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浩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骏电工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8日,袁浩华与华骏公司两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从事业务员作业。2003年12月31日,两边经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并签定补偿协议书,约好华骏公司赞同与袁浩华从2003年12月31日起免除劳作合同联系,一次性付出袁浩华经济补偿金37942元(含1500元违约赔偿金)。2004年2月底,袁浩华因华骏公司未付出经济补偿金恳求劳作裁定,又于同年6月9日恳求撤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赞同其撤诉恳求。尔后,袁浩华再次于2005年11月15日恳求裁定,佛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裁定时效已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诉书。袁浩华不服,遂提申述讼。原告恳求判令华骏公司向袁浩华付出经济补偿金37942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18971元。
被告辩称:袁浩华恳求劳作裁定已超越六十日恳求裁定期限,对袁浩华的诉讼恳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
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为:本案属劳作合同胶葛,争议的焦点是袁浩华的诉讼恳求是否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袁浩华与华骏公司已在2003年12月31日停止劳作合同联系,并约好了经济补偿金。因而,袁浩华于2004年2月恳求裁定建议权力,标明袁浩华此刻已清晰知道其权力遭到侵略,即两边对经济补偿金的付出问题发生争议。后袁浩华于2004年6月9日恳求撤诉,此刻裁定时效间断,裁定时效应当从头核算。而袁浩华于2005年11月15日再次提起裁定恳求,已超越六十日的裁定时效,且袁浩华亦不能供给依据证明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裁定时效间断或间断的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裁定恳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定、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之规定,对袁浩华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华骏公司的抗辩理由建立,予以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定驳回袁浩华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50元由袁浩华担负。
一审宣判后,袁浩华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定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结为“袁浩华的诉讼恳求是否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是过错的。两边就袁浩华的经济补偿问题签定了补偿协议书,阐明自两边免除劳作合同之日起,袁浩华应该得到的补偿金金钱现已转化为华骏公司欠袁浩华的债款。这是一种清晰的债权债款联系。因而,本案系欠款胶葛,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由于袁浩华建议额定经济补偿金的权力,袁浩华才挑选了恳求劳作裁定,因而,是否需经劳作裁定、是否超越裁定恳求期限,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故袁浩华上诉恳求撤销原判,并判令华骏公司当即付出袁浩华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37942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18971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骏公司担负。
被上诉人华骏公司向二审法院辩称: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与一审相同。
当劳作法上恳求权与民法上恳求权发作程序竞合时,权力人有权挑选劳作争议案子审理程序和民事案子审理程序中的某一种程序救助自己的权力,但该挑选应当遭到必定的约束,人民法院对权力人的程序挑选亦应当予以必要的检查。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浩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骏电工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8日,袁浩华与华骏公司两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从事业务员作业。2003年12月31日,两边经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并签定补偿协议书,约好华骏公司赞同与袁浩华从2003年12月31日起免除劳作合同联系,一次性付出袁浩华经济补偿金37942元(含1500元违约赔偿金)。2004年2月底,袁浩华因华骏公司未付出经济补偿金恳求劳作裁定,又于同年6月9日恳求撤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赞同其撤诉恳求。尔后,袁浩华再次于2005年11月15日恳求裁定,佛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裁定时效已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诉书。袁浩华不服,遂提申述讼。原告恳求判令华骏公司向袁浩华付出经济补偿金37942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18971元。
被告辩称:袁浩华恳求劳作裁定已超越六十日恳求裁定期限,对袁浩华的诉讼恳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
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为:本案属劳作合同胶葛,争议的焦点是袁浩华的诉讼恳求是否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袁浩华与华骏公司已在2003年12月31日停止劳作合同联系,并约好了经济补偿金。因而,袁浩华于2004年2月恳求裁定建议权力,标明袁浩华此刻已清晰知道其权力遭到侵略,即两边对经济补偿金的付出问题发生争议。后袁浩华于2004年6月9日恳求撤诉,此刻裁定时效间断,裁定时效应当从头核算。而袁浩华于2005年11月15日再次提起裁定恳求,已超越六十日的裁定时效,且袁浩华亦不能供给依据证明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裁定时效间断或间断的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裁定恳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定、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之规定,对袁浩华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华骏公司的抗辩理由建立,予以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定驳回袁浩华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50元由袁浩华担负。
一审宣判后,袁浩华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定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结为“袁浩华的诉讼恳求是否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是过错的。两边就袁浩华的经济补偿问题签定了补偿协议书,阐明自两边免除劳作合同之日起,袁浩华应该得到的补偿金金钱现已转化为华骏公司欠袁浩华的债款。这是一种清晰的债权债款联系。因而,本案系欠款胶葛,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由于袁浩华建议额定经济补偿金的权力,袁浩华才挑选了恳求劳作裁定,因而,是否需经劳作裁定、是否超越裁定恳求期限,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故袁浩华上诉恳求撤销原判,并判令华骏公司当即付出袁浩华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37942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18971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骏公司担负。
被上诉人华骏公司向二审法院辩称: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与一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