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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具有哪些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4:31
一般诉讼时效的效能就是指一般诉讼时效届满所发生的法令结果。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则,这种法令结果表现在:
1.一般诉讼时效归于消除时效。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发生的法令结果是消除了权力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力人丧失了取得法令强制维护的权力。
2.一般诉讼时效消除胜诉权,而不消除申述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3条的规则,权力人在超越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后申述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一般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干查明一般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假如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间断、间断、延伸事由的,则依法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假如人民法院查明权力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确定一般诉讼时效间断、间断或予以延伸,以便维护权力人的权力。
3.一般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除实体权力,这就是说,一般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力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维护。可是,权力人根据民事法令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力(实体权力)依然存在,所以,责任人在一般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力人履行责任的,权力人依然有权承受。不受一般诉讼时效约束(民法通则第138条)。并且根据当事人实体权力责任的存在,责任人在自愿履行责任后,又以超越一般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撑。可是,假如有依据证明实体权力自身已因其他原因此消除的,则履行责任的责任人能够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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