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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7:00
一起风险行为是指数人一起施行危及别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形成危害成果,而实践危害行为人又无法确认的侵权行为。 一起风险行为建立后,虽然真实危害行为人只能是其间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假如无法确认谁是真实的危害行为人,一起施行风险行为的数人承当连带责任。
一起风险行为建立后,虽然真实危害行为人只能是其间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假如无法确认谁是真实的危害行为人,一起施行风险行为的数人承当连带责任。
一、一起风险行为与一般一起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般一起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一起成心或差错致别人危害,应当承当连带责任的行为;而一起风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一起施行了有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风险性行为,并形成了危害成果,但不能判明危害成果是由何人形成的。
审判实践中,因为侵权主体的大都性、侵权行为存在风险性、需承当连带责任等共性的存在,使得部分审判人员不能正确区分一起风险行为与一起侵权行为。
二、一起风险行为与一般一起侵权行为的差异
榜首,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差异为:1. 关于危害的发作,一起风险行为人片面上不具有一起差错;一起侵权行为人则具有一起差错或差错。2. 一起风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认;一起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认的,危害成果是一起形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虽然对危害成果所起的效果不尽相同。
第二,在危害成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差异:一起风险行为中,只要个别人与危害成果具有因果关系;一起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危害成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差异:一起风险行为诉讼施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榜首款第(七)项规则:“因一起风险行为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施行风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而一起侵权行为诉讼,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承当举证责任。
第四,在归责准则上二者有所不同:一起风险行为案子选用差错推定准则;而一起侵权案子选用差错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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