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2:47
发布部分: 财务部发布文号: 财工字[1993]第474号一、外商出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依照外商出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出资企业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行:(一)关于出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协作条件应当作价的问题。关于出资者投入外商出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协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财物的作价。其间,外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能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一般的作价准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二)关于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在协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出资的问题。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好协作期满时企业的悉数固定财物归中国协作者一切的,能够在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合同中约好外国协作者在协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出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令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对中外协作运营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合同约好外国协作者在交纳所得税前回收出资的,须报经主管财务税务机关同意。外国协作者先行回收出资,要在确保企业正常出产运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三)关于外商出资企业无形财物摊销的问题。外商出资企业无形财物的摊销,应当选用直线法核算。作为出资或许受让的无形财物,在协议、合同中规则运用年限的,能够依照该运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则运用年限的,或许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财物,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四)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固定财物折旧办法、折旧年限和估量残值的问题。外商出资企业固定财物的折旧一般选用直线法或许工作量法,需求选用其他折旧办法或许变革现有折旧办法的,须依法实行报批手续。外商出资企业的固定财物按以下分类的年限别离核算折旧:1.房子、修建物,不短于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出产设备,不短于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送东西以及与出产、运营事务有关的用具、东西、家具等,不短于5年。企业获得现已运用过的固定财物,其尚可运用的年限短于上述折旧年限的,能够提证明凭证经审阅同意后,按其尚可运用年限核算折旧。固定财物在核算折旧前,应当估量残值,从固定财物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求少留或许不留残值的,须依法实行报批手续。(五)关于外商出资企业的坏帐预备提取规范以及坏帐丢失时限承认的问题。从事信贷、租借等事务的外商出资企业,在依法实行报批手续后,可于年度终了,依照应收帐款、应收收据等应收金钱或许放款的年底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计提不超越3%的坏帐预备。因债款人逾期未实行偿债责任,已超越两年,依然无法回收形成的债务丢失,可承以为坏帐丢失。其他职业的外商出资企业提取坏帐预备的规范及坏帐丢失时限的承认,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则实行。(六)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外交敷衍费的列支规范的问题。外商出资企业发作与出产、运营有关的外交敷衍费,应当有的确的记载或许单据,别离在下列极限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工业制作、栽培、饲养、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越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越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越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旅行、饮食、运送、修建、装置、规划、咨询、金融、租借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全年事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越事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事务收入总额超越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越该部分事务收入总额的5‰。(七)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分期收款以及建安工程、供给劳务和加工大型设备等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事务出售完成的承认问题。外商出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法出售产品或许产品的,可按交给产品或许产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认出售收入的完成,也可按合同约好的购买人敷衍价款的日期确认出售收入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