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9:15
交通事端发作后,以“私了”方法达到调停协议是最快解决矛盾胶葛的方法,可是有时分往往“欲速则不达”,或许是补偿责任人以为赔的钱多了要反悔,或许是补偿权力人以为赔的钱少了要反悔。那么,交通事端签定的调停协议是否能反悔呢?咱们一同看下文!
交通调停协议书能否反悔?
咱们经过一则事例叙述,这样大家能更简单看懂!
【案子布景】
2013年1月9日,被告阮某驾车行进时与胡某驾驭的助力车发作磕碰,形成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原告方与被告方在交警中队调停下就胡某逝世补偿事宜达到一致定见,并签署协议书,约好包含保险公司赔款在内,被告阮某需赔付原告皮某20万元。协议签定后,被告仅付出原告皮某45000元,保险公司付出赔款10万元,因被告阮某未付出剩下金钱,原告皮某遂申述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付出剩下55000元。
被告阮某以为,签定协议时,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不清晰构成严重误解,该协议应该吊销。法院审理后以为,协议书签定时受害人胡某现已逝世,各项丢失也已底子承认,已补偿数额不清晰为由构成严重误解不能成立。协议书是由被告阮某与原告皮某就受害人胡某因事端逝世所发生的相关补偿经两边协商一致的成果,是协议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且被告也已实践实行了协议书中的45000元,即为对该协议书效能的承认,故该协议书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被告阮某应按协议约好向皮某付出剩下金钱55000元。
【分析】
交通事端发作后,以“私了”方法达到调停协议是最快解决矛盾胶葛的方法,但有时分往往“欲速则不达”,或许是补偿责任人以为赔的钱多了要反悔,或许是补偿权力人以为赔的钱少了要反悔。交通事端发作后签定的调停协议能否反悔,要区别对待。关于补偿权力人来说:
1、假如签定协议时,系出于持续救治费用或许受钳制原因而赞同签定过低补偿金额,或许遭到显着误导而容许过低补偿金额,能够反悔;
2、假如签定协议时未发现伤情,之后发现因该事端形成的伤情,能够反悔要求添加补偿金额;假如较大金额的补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佐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未列入补偿规模,能够反悔要求添加补偿金额,可是协议清晰指出补偿金额包含悉数补偿项目或许补偿权力人清晰抛弃部分项目的在外。关于补偿责任人来说:如存在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签定协议的景象,或许协议承认的补偿金额远大于法定补偿金额且补偿责任人底子没有才能付出补偿的,才能够反悔。别的,假如补偿责任人现已依照协议实行悉数或许部分补偿,一般状况下,不能再提出吊销、改变协议、返还部分或许悉数已赔付金钱,或许要求吊销未付出金钱。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子中,交警部门掌管达到的补偿协议书,只要是在两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到的,一般应当确定原协议的合法效能。但假如原协议在签定的时分,的确存在显失公正缓严重误解以及诈骗,钳制等状况,当事人是能够反悔的。法院在检查时,假如以为的确存在上述景象,当事人又以吊销或改变协议为案由的,应予支撑;假如当事人是以人身损害补偿等为案由申述的,则不契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应予驳回或要求其以吊销或改变合同为案由。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缔结的合同以及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属可吊销和可改变的合同。因而,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假如存在上述状况,当事人是能够请求改变或吊销的,即能够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吊销和改变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补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72条中规则:“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历,致使两边的权力与责任显着违背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能够确定为显失公正。”也就是说显失公正的合同是指一方在急迫或缺乏经历的状况下而缔结的显着对自己有严重晦气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此种合同对两边当事人显着不公正。一方要承当更多的责任而享用很少的权力或许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严重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价值取得较大的利益,承当很少的责任而取得更多的权力。
2、该合同是在一方使用优势或使用对方没有经历施行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成心行为,即使用对方没经历或使用自己的优势形成的。假如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成心为上述行为而形成的,不属于显失公正的状况。
交通调停协议书能否反悔?
咱们经过一则事例叙述,这样大家能更简单看懂!
【案子布景】
2013年1月9日,被告阮某驾车行进时与胡某驾驭的助力车发作磕碰,形成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严重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原告方与被告方在交警中队调停下就胡某逝世补偿事宜达到一致定见,并签署协议书,约好包含保险公司赔款在内,被告阮某需赔付原告皮某20万元。协议签定后,被告仅付出原告皮某45000元,保险公司付出赔款10万元,因被告阮某未付出剩下金钱,原告皮某遂申述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付出剩下55000元。
被告阮某以为,签定协议时,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不清晰构成严重误解,该协议应该吊销。法院审理后以为,协议书签定时受害人胡某现已逝世,各项丢失也已底子承认,已补偿数额不清晰为由构成严重误解不能成立。协议书是由被告阮某与原告皮某就受害人胡某因事端逝世所发生的相关补偿经两边协商一致的成果,是协议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且被告也已实践实行了协议书中的45000元,即为对该协议书效能的承认,故该协议书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被告阮某应按协议约好向皮某付出剩下金钱55000元。
【分析】
交通事端发作后,以“私了”方法达到调停协议是最快解决矛盾胶葛的方法,但有时分往往“欲速则不达”,或许是补偿责任人以为赔的钱多了要反悔,或许是补偿权力人以为赔的钱少了要反悔。交通事端发作后签定的调停协议能否反悔,要区别对待。关于补偿权力人来说:
1、假如签定协议时,系出于持续救治费用或许受钳制原因而赞同签定过低补偿金额,或许遭到显着误导而容许过低补偿金额,能够反悔;
2、假如签定协议时未发现伤情,之后发现因该事端形成的伤情,能够反悔要求添加补偿金额;假如较大金额的补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佐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未列入补偿规模,能够反悔要求添加补偿金额,可是协议清晰指出补偿金额包含悉数补偿项目或许补偿权力人清晰抛弃部分项目的在外。关于补偿责任人来说:如存在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签定协议的景象,或许协议承认的补偿金额远大于法定补偿金额且补偿责任人底子没有才能付出补偿的,才能够反悔。别的,假如补偿责任人现已依照协议实行悉数或许部分补偿,一般状况下,不能再提出吊销、改变协议、返还部分或许悉数已赔付金钱,或许要求吊销未付出金钱。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子中,交警部门掌管达到的补偿协议书,只要是在两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到的,一般应当确定原协议的合法效能。但假如原协议在签定的时分,的确存在显失公正缓严重误解以及诈骗,钳制等状况,当事人是能够反悔的。法院在检查时,假如以为的确存在上述景象,当事人又以吊销或改变协议为案由的,应予支撑;假如当事人是以人身损害补偿等为案由申述的,则不契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应予驳回或要求其以吊销或改变合同为案由。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缔结的合同以及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属可吊销和可改变的合同。因而,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假如存在上述状况,当事人是能够请求改变或吊销的,即能够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吊销和改变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补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72条中规则:“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历,致使两边的权力与责任显着违背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能够确定为显失公正。”也就是说显失公正的合同是指一方在急迫或缺乏经历的状况下而缔结的显着对自己有严重晦气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此种合同对两边当事人显着不公正。一方要承当更多的责任而享用很少的权力或许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严重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价值取得较大的利益,承当很少的责任而取得更多的权力。
2、该合同是在一方使用优势或使用对方没有经历施行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成心行为,即使用对方没经历或使用自己的优势形成的。假如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成心为上述行为而形成的,不属于显失公正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