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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失业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2:17

发布部分: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2]70号西城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高玲是否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的请示》(西劳社文[2002]39号)收悉,经研讨,函复如下:一、关于员工个人自动提出申请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能否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的问题。国务院《赋闲稳妥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第十四条对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的条件做了规则,依照第㈡项规则,"非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才干享用赋闲稳妥待遇。劳作保障部《赋闲稳妥金申领发放方法》(劳作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四条对"非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规则是指下列人员:"㈠停止劳作合同的;㈡被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㈢被用人单位开除、和解雇的;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员工中止工作的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则的,则不归于非自己志愿中止工作,不享用赋闲稳妥待遇。二、依照1996年我市有关企业员工赋闲稳妥规则的相关规则,辞去职务或许自动离任的,不享用赋闲稳妥待遇。当员工个人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二条第㈡、㈢项的规则,自动提出申请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归于辞去职务行为,不享用赋闲稳妥待遇。    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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