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2:16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208号
为了标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体系发票比对作业,总局拟定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体系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1月1日起履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履行。履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陈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作业的办理,确保增值税计算机稽核体系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转,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使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个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办理手法。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施两级数据收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办理。两级收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功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体系和认证子体系收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区县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的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下同)将征收机关上报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收集到其它数据传入稽核体系的进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别离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推广增值税计算机稽核体系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数据收集第五条 数据收集的内容包含: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3日前(含当日,下同)完结以下作业: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体系收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原因无法生成发票存根联数据的,经过认证子体系收集)。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体系收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将收集的发票数据汇总生成下列数据文件: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收集状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收集状况统计表》数据。 (四)将前款所列数据文件经过软盘或网络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办理部分于每月13日前完结以下作业: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办理体系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化状况数据(稽核体系初度运转前,将悉数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体系)。
第三章 数据处理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办理部分于每月14日前完结以下作业: (一)接纳并载入征收机关上报的下列数据: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收集状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收集状况统计表》数据。 (二)在载入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后,当即进行数据完整性查看,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删去已载入的数据,并要求征收机关更正后重报。 1.发票存根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算计、税额算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收集状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2.发票抵扣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算计、税额算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收集状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