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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有什么不利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0:59

公司破产、公司刊出、公司关闭等等的时分都需求建立清算组,关于公司的财物、债款等等进行清算。清算能够更好的处理好公司中的各项业务,让公司能够顺畅的完毕掉而不发生任何费事。那么,清算人有什么晦气影响?听讼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能够看一看.
清算人有什么晦气影响?不会有什么影响。
清算人职责的承当
(1)民事职责。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违背清算职责导致清算职责的发生。从性质上看,因为清算职责是实行业务的职责,依赖于自然人的行为,是一种行为职责。因而在清算人不实行时,法院无法强制其实行,所以清算人的职责只能转化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职责,首要是金钱职责。该金钱职责能够是因其行为导致添加的清算费用,也能够是对公司债权人承当的补偿职责。依据《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的规则,清算人因成心或许重大过错给公司或许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依照上述规则,清算人实行清算业务时,有过错而未到达重大过错的程度,并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这种较轻的清算人过错职责,有利于及时顺畅地选任清算人并促使其高效率作业,但可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发生晦气影响。
需求指出的是清算人的民事职责不同于公司闭幕后的清偿债款职责,尽管它们有时承当主体都是公司股东,但它们有着实质的差异。首要,清偿债款的职责是公司一切股东要承当的职责;而清算人的民事职责是由清算人承当的职责,尽管在清算人傍边有或许由股东担任,但还有选任的其他清算人的状况,如律师业务所、管帐师业务所等景象。其次,清偿债款职责是股东对债权人承当的依法清偿债款的职责;而清算人的民事职责是清算人对公司承当的职责。第三,清偿债款职责是金钱性质的职责,能够强制实行;但清算安排职责不是金钱性质的职责,不能够强制实行。
(2)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对清算人的惩罚性职责,是对清算人较为有用的法律制裁办法。但现在,我国立法傍边关于清算职责的行政职责规则显着较少,因而笔者主张,往后的清算立法中应该添加其行政职责,承当职责的首要方法能够采纳正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拘留等方式。
(3)刑事职责。关于清算过程中的刑事职责,首要触及到三个罪名,“波折清算罪”(《刑法》第162条)、“藏匿毁掉管帐材料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1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针对国有公司,或许在安排清算的过程中还触及“徇私舞弊贱价折股、出售国有财物罪”(《刑法》第169条)的罪名。因为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的准则”,因而,清算人的刑事职责只要契合上述罪名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够适用。
关于清算人承当的职责方面还有不明白的问题,能够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得到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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