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及损害赔偿的合理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23:481997年4月21日、2000年2月7日西安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别离取得“利君”文字(注册号第984770号)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360242号),核定运用产品均为《相似产品和服务区别表》第5类的“原料药、片剂、粉针剂、注射剂、冲剂、胶囊剂。”之后经商标局核准利君制药、利君集团别离受让了上述商标。利君制药是利君集团的中心企业,利君集团答应利君制药运用第1360242号注册商标。利君制药是在原西安制药厂的基础上通过多年的开展改制建立的企业,改制后利君制药、利君集团不只将“利君”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标志运用,并且还用于其出产的“利君沙”、“利迈先”等药品的外包装盒上。利君制药的产品出售面积覆盖了全国30个省市、区。2002年至2005年利君制药、利君集团在多家媒体上发布广告,并为此每年支付了适当数量的广告费。期间利君制药、利君集团先后取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其出产的“利君沙”被确认为著名商标。2000年6月以来,别人先后注册“利君”商标。2005年9月,利君制药发现何麦齐运营的周至县光亮粮油经销部(个体户)经销的大红枣外包装袋,运用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利君制药、利君集团以为何麦齐的行为侵略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以为,何麦齐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运用在其出售的干枣产品外包装袋上,而大枣和药品既不是相同的产品,也非相似产品,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则,“利君”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契合确认著名商标的规范,故依法确认“利君”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在人用药产品上为著名商标。何麦齐经销的大枣外包装袋运用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使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历发生误认或以为其来历与利君制药、利君集团有特定的联络,损害了利君制药、利君集团的商誉,侵略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法院酌情确认了补偿数额。依法判定何麦齐中止侵略利君制药、利君集团争讼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何麦齐补偿利君制药、利君集团丢失5000元;驳回利君制药、利君集团其他诉讼恳求。
法官点评
一、司法确认著名商标的条件
假如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产品(服务)或相似产品(服务)上运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许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著名商标作出确认。法院只要在审理触及注册的著名商标跨类维护、恳求中止损害未注册著名商标及有关与著名商标抵触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子中,才能够确认著名商标。本案中,何麦齐将“利君”文字及图形商标运用在其出售的干枣产品外包装袋上,而大枣和药品非相同的产品,是众所周知的现实,但两者是否归于相似产品,是否会使顾客对两种产品的提供者发生必定的联络,应具体分析。法院注意到大枣与药品的消费集体既有较大的穿插,又有着实质性的不同,首要体现在:药品具有对疾病的医治功用,大枣对人体具有保健作用,在中药中具有药引子的功用;药品的出产过程有严厉的程序,大枣是自然界的产品,只需加工晾干即可;药品的出售途径首要在制药企业、医院、诊所、药店等专门机构,而大枣的出售途径一般在超市、商场、副食店等顾客常常收支的当地;药品的运用主体是特定的,一般为患病者,而大枣的消费集体是不特定的,男女雅俗共赏。因而药品和大枣在功用、用处、制造工艺、出售途径、消费目标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上述要素阐明,药品与大枣并非我国商标法上的相似产品,本案契合注册的著名商标跨类维护的条件,因而法院应对争讼之商标是否著名进行检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