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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的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7:49
发问:
你好,请问告贷人将典当物重复典当的,应当怎么确认其效能?
铜仁律师回答:
[案情]
赵某某自己运营一家酒店,因活动资金严重,所以向某银行告贷,两边签定典当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告贷金额为50万元,告贷期限1年,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05年3月8日止,告贷利息为月6.43%0,赵某某以酒店一切的机器设备作为典当物,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能够以此典当物优先受偿。合同签定后,两边对典当机器设备进行了挂号。银行依约向赵某某付出50万元。
可是50万元并不足以应对运营中的活动资金短缺的状况,赵某某所以又向狄勤星告贷20万元,两边也签定了典当告贷协议,约好了告贷期限为10个月,告贷利息等,一起还约好赵某某以其酒店一切的机器设备作为典当,不能偿还该金钱时,以典当物优先受偿。合同签定后当日,狄勤星将告贷交付给赵某某。
尽管两笔告贷都现已投入到运营中,可是赵某某的酒店并未有显着起色,告贷期限将至,狄勤星与赵某某洽谈还款事宜,赵某某无力偿还告贷,所以赞同将酒店一切的机器设备折价,偿还给狄勤星。此刻,赵某某向银行告贷也已到期,赵某某未准时向银行偿还告贷本息。银行得知上述状况后,将赵咸中告上法庭,要求赵某某偿还告贷本息,不然应当以典当物优先受偿。
[争鸣]
原告银行提出,本行与被告赵某某签定典当告贷协议,清晰约好了还款期限,并且还约好赵某某以其酒店的机器设备作为典当物,并在合同缔结后办理了典当物挂号,现赵某某未依照合同约好如期偿还告贷,归于违约,我行有官僚求其偿还告贷本息,假如赵某某不能偿还告贷本息,则本行恳求以典当物优先受偿。
被告赵某某提出,典当物现已被折价,用于偿还别的一位债款人的债款,自己现在经济状况严重,恳求延期还款。
[法官点评]
本案首要触及的是重复典当的问题。
所谓重复典当,是指债款人以赞同典当物分别为数个债款设定典当,使该典当物上存在着多个典当权。重复典当与一物一权主义是不对立的,因为依照一物一权准则,不得在同一物之上设定多个彼此抵触的物权,可是在同一物上,能够建立多个彼此之间并不对立的物权,这不只使典当物的价值得到充沛的使用,,也为融资拓荒了更为宽广的途径,也强化了债款的效能。因为重复典当行为将会使典当物的价值得到最充沛的使用,能够使典当物的担保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一起, 因为挂号准则能够将重复典当予以公示,并确认了重复典当行为的规矩,然后避免了重复典当或许发生的抵触和胶葛。从搞活经济以及充沛使用典当物的价值考虑,法令不只不该制止重复典当,并且应当鼓舞当事人建立重复典当,只不过法令不该当答应当事人建立彼此抵触和对立的重复典当。
债款人在现已设定典当的典当物上重复设定典当并非没有意义,而是有其利益取舍的考虑,首要体现在:典当物的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市场行情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如现已典当的房产或许增值,也或许价值降低,所以典当权实现时的价值未必等同于典当权设守时的价值,假如后一次序的债款人看好典当物的增值趋势,完全能够承受现已设定过典当的典当物。别的,由典当物担保的债款未必都需要由典当物拍卖或许变卖来取得清偿,假如前一债款经过正常实行清偿,则后一债款能够取得典当物的典当价值。
从现在我国的法令来看,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则: “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对《担保法》的上述规则进行了批改,其第51条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超出其典当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能。” 《物权法》的公布和施行,进一步完善了重复典当准则。《物权法》第199条规则:“同一产业有两个以上债款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则清偿: (一)典当权已挂号的,依照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二)典当权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 (三)典当权未挂号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
本案中,银行和赵某某签定的典当告贷合同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应当确认为有用的合同。且合同签定后,两边还对典当物进行了挂号。赵某某和狄勤星之间签定的典当告贷合同同样是合法有用的,但其对典当物没有进行挂号,依据“典当权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准则,应当由银行优先行使典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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