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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缺乏美感,则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来无效外观专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3:40
恳求宣告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的,在恳求人没有供给根据证明该外观规划不具有美感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恳求人的片面来判别该外观规划不具有美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规划。
2006年,恳求人某公司以为邵某的温控器外观规划专利缺少美感,既无美感也无规划可言,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恳求。
复审委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经合议做出检查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恳求人以为本专利的外观规划除了给顾客留下凌乱的形象外,并不能带来任何美的感触,其结构凌乱无序,线条重复而无法使人发生视觉上的愉悦感触,该规划并非产品的外部规划,而是产品的内部结构和功用的调集,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赋有美感的规划的界说。
合议组以为,本专利“温控器”是具有形状、图画的工业产品,在恳求人没有供给根据证明该外观规划不具有美感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恳求人的片面判别来确定本专利的外观规划不具有美感。因而,恳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则的建议不能成立。故决议:保持本外观规划专利权有用。
要点阅览:
恳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许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和必要的根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恳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一切根据,详细阐明无效宣告恳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根据的根据。
本案中,关于具有形状、图画的工业产品的外观规划专利而言,在恳求人没有供给根据证明本专利不具有美感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恳求人的片面判别来确定本专利不具有美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规划,故复审委作出保持本外观规划专利权有用的检查决议。
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则,专利法所称外观规划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画或许其结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画的结合所作出的赋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使用的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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