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国家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0:36《员工带薪年度假法令》
第二条 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接连作业1年以上的,享用带薪年度假(以下简称年度假)。单位应当确保员工享用年度假。员工在年度假日间享用与正常作业期间相同的薪酬收入。
第三条 员工累计作业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度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度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度假15天。
国家法定度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度假的假日。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享用当年的年度假:
(一)员工依法享用寒暑假,其度假天数多于年度假天数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依照规则不扣薪酬的;
(三)累计作业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作业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作业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依据出产、作业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自己志愿,统筹组织员工年度假。
年度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会集组织,也能够分段组织,一般不跨年度组织。单位因出产、作业特色确有必要跨年度组织员工年度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组织。
单位确因作业需要不能组织员工休年度假的,经员工自己赞同,能够不组织员工休年度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度假天数,单位应当依照该员工日薪酬收入的300%付出年度假薪酬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