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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7:58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
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片面上是否以盈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关于尽管屡次参与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日子或首要经济来源的;或许行为人尽管供给赌场、赌具,自己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确定赌博罪。其间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欺诈罪的边界
欺诈罪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欺诈的手法不合法获得公私资产的行为。其首要特征在于“骗”,赌博违法中往往也伴有欺诈活动,但这种欺诈与欺诈罪中的欺诈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诈即制作虚伪现实,是要诱惑别人参与赌博,而赌博活动自身则是凭偶尔之现实决议输赢,其意图仍在于经过赌博到达盈利的意图,而不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拐骗别人参赌骗取金钱,属赌博行为,构成违法的,应以赌博罪科罪处分。参赌者识破圈套要求交还所输金钱,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回绝交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分。
可是对以赌博为名,行欺诈之实,比方参赌一方在赌具中招摇撞骗,或许选用黑话、暗语为号,拐骗另一方与之赌博,欺诈对方的资产的行为应构成欺诈罪。由于构成赌博罪要求决议输赢的偶尔现实有必要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输赢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罪的特征,应以欺诈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掠夺罪的边界
一般来说,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违法,差异非常显着,不易混杂,但对抢赌场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应视具体状况,差异对待,一种是没有参与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与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状况,不论行为人是否假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需抢了赌场且选用暴力或许钳制手法进行就应定为掠夺罪;假如没有采纳暴力或钳制手法进行、数额较大的,可确定为争夺罪;假如数额较小,则归于一般争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掠夺罪,关于后一种状况也应区别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纳暴力、钳制手法掠夺赌资的,由于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其时,能够认为是赌博行为的持续,是赌博罪过的体现,仍应定为赌博罪。可是假如参赌之人选用暴力或钳制手法掠夺别人赌资的,应定为掠夺罪,与赌博罪实施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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