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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7:37
刑法规则,违法之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罪过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司法实践中,关于自首的确定是比较费事的,那么,就需要结合具体的关于自首的确定司法解说以及法令规则来确定。听讼小编为您收拾相关的内容,欢迎阅览!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确定
《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景象,表现了违法嫌疑人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依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违法后自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2.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自动告知自己罪过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告知尚未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景象。
罪过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了违法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或许在亲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事实的,尽管不能确定为自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二、关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具体确定
《解说》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除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外,还应包含名字、年纪、工作、住址、前科等状况。违法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状况与实在状况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科罪量刑的,应确定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秘自己的实在身份等状况,影响对其科罪量刑的,不能确定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违法嫌疑人屡次施行同种罪过的,应当归纳考虑已告知的违法事实与未告知的违法事实的损害程度,决议是否确定为照实供述首要违法事实。尽管投案后没有告知悉数违法事实,但照实告知的违法情节重于未告知的违法情节,或许照实告知的违法数额多于未告知的违法数额,一般应确定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无法区别已告知的与未告知的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或许已告知的违法数额与未告知的违法数额适当,一般不确定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时尽管没有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把握其首要违法事实之前自动告知的,应确定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和“不同种罪过”的具体确定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自动照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过,该罪过能否确定为司法机关已把握,应依据不同景象区别对待。假如该罪过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别,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确定为还未把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践把握该罪过为规范。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措施期间照实供述自己其他罪过,该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同种罪过仍是不同种罪过,一般应以罪名区别。尽管照实供述的其他罪过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把握违法的罪名不同,但照实供述的其他违法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违法属选择性罪名或许在法令、事实上亲近相关,如因纳贿被采纳强制措施后,又告知因纳贿为别人获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确定为同种罪过。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说的条文内容许多,之所以规则如此翔实便是为了能够精确确定实践中的自首行为。确定自首后,是对行为人的量刑有利的条件。以上关于自首的司法解说简直也具体的论述的自首的景象和行为表现。关于自首后怎样减轻处分的规则你能够拜访听讼网站,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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