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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8:27
何某与范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挂号成婚。婚后前两年,夫妻二人爱情尚可。2008年夏,范某前往广东深圳打工,而且一年只回一次家。后范某发现何某在家与第三人发作婚外情,遂要求离婚。虽经何某苦苦哀求,但范某仍坚决要求离婚。后范某与何某经协商一致,达到离婚协议及产业切割协议,约好夫妻一起产业中的2/3归范某一切。后何某回绝前往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挂号。范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离婚,并按两边所达到的产业切割协议切割夫妻一起共有产业。
【不合】
对本案中产业切割协议的效能,有两种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当事人之间为协议离婚而达到的产业切割协议是以两边处理离婚挂号为条件,现两边处理离婚挂号并未完成,因而,该产业切割协议虽已建立,但并未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第二种观念以为:两边当事人之间所签定的产业切割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对两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八条榜首款已明确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
【分析】
赞同榜首种观念。理由如下:
榜首、两边当事人所签定的产业切割协议,与婚姻关系的免除密不可分。该产业切割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意图而达到,而且与协议离婚一起收效。试问,假如两边终究并未离婚,又何来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因而,不能单纯的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不能仅因该产业切割协议契合合同收效的一般条款,就简略的以为该协议有用。
第二、关于《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八条榜首款之规则,也是以两边处理离婚挂号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的了解与适用》一书中写道:适用第八条司法解说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并就产业切割问题达到了协议。尽管该书的相关内容并不具有法令的强制力,但却表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说意义的倾向性了解。因而,不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八条榜首款之规则而确定本案中的产业切割协议合法、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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