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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2:49

发布部分: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7]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理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力,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方法〉的告诉》(长政发〔2004〕34号)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方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则的劳作年纪内并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合同联系或许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与农民工树立劳作联系后,及时为农民工处理参与工伤保险手续,并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一起,将参保状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对一切参与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实施实名挂号造册。当有农民工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异动手续。 农民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依照用人单位付出农民工自己薪酬确认,其间自己薪酬低于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为基数;超越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300%的,按300%为基数;对无法确认薪酬总额的用人单位,以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确认缴费基数。 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费率依照统筹区域确认的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履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出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准则上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则及时到出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为聘任的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外地注册的在本市进行出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出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交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向本市出产经营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的证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出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其招用的农民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则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出产经营地均未参与工伤保险,其招用的农民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应在出产经营地进行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按出产经营地的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已参与工伤保险,其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本市进行出产经营活动中遭到事端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参保地为农民工请求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则为农民工请求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的,农民工及其亲属能够按就近就便的准则挑选在单位参保地或事端发生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请求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按工伤确定地的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七条 经本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确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长政发〔2004〕34号文件的规则,享用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含医治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医治费、辅佐用具装备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路途交通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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