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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2:09

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洽谈,两边签定了一份一年期的劳作合同,合同约好:陆先生的作业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好:因公司运营需求或陆先生作业能力等原因,公司能够调集陆先生的作业岗位,陆先生对此能够提出异议,但在改动决议前应当遵守作业调集。合同签定后,陆先生开端上班实行劳作合同。
半年后,公司因商场改变而调整运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经部分列出的材料剖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作业状况作了查核,经查核摆放,陆先生的作业成绩排名缀后。所以,公司即告诉陆先生调集其作业岗位至后勤总务部分,并要求择日签到。陆先生以为公司调集其作业岗位是改变合同的行为,因未与自己洽谈,告诉改变岗位不能成立,所以拒绝了公司的作业调集告诉。公司经屡次告诉陆先生去新岗位签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遵守公司的作业组织严峻违背劳作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则对陆先生作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处理决议。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议,两边所以发作争议。
两边理由:
陆先生以为:自己与公司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了作业岗位,公司不经洽谈即告诉调集岗位违背了劳作法关于合同改变的有关规则。要求公司吊销免除合同决议恢恢复劳作联系。
公司以为:公司因运营状况改变而调整人员结构,公司调整陆先生作业岗位契合两边合同的约好,陆先生不遵守作业组织违背了合同约好并违背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能够根据有关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能够根据合同的事前约好变化陆先生的作业岗位。
《劳作法》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根据该条规则,劳作合同应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职责,即劳作合同的内容主要是两边的权力职责事项。依法确认的权力职责,是两边实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从的基本准则。为此,《劳作法》第十七条又规则:“劳作合同依法订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该条规则确认了合同中载明的两边权力职责的法令约束力,特别强调了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职责的当事人职责。由此可见,劳作合同中依法确认的权力职责事项,具有两边有必要实行的法令约束力。
《劳作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二)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三十三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则。根据以上规则,劳作者如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劳作纪律或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两边在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内既约好了作业岗位条款,又约好了能够因公司运营需求或陆先生作业能力等原因调集作业岗位的条款,该两项约好依法应都具有法令约束力。实行合同中,公司根据运营需求和陆先生作业能力等原因调集陆先生的作业岗位,是实行合同约好条款的行为,不是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因而,陆先生应当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遵守公司的作业组织。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作业组织,既违背了合同的约好也违背了公司的劳作纪律,公司能够根据《劳作法》的规则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处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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