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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2:07

内容提要:第七条确认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准则,在必定意义上讲是我国治的一大开展。本文偏重从行政复议准则的功用定位,规范性文件归入行政复议观念不合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的操作困惑作一扼要论述。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 功用定位 操作困惑
作 者: 施毓堃,相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所依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一)国务院部分的规则;(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三)城镇人民政府的规则。该款所列规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检查依据法令、行政法规处理。”该条初次在我国行政法中建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准则。然后也意味着我国行政复议准则功用定位的逐渐改变。
一、行政复议准则的功用定位
纵观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的开展过程,直到1990年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法令》后,我国的行政复议作业才有了最直接的行政法规依据。该法令第1条对行政复议的功用定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和纠正违法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规则不难看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该法令的首要意图。如此的定位使得在详细构建行政复议准则的过程中更为偏重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特点而非司法特点。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行政复议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将立法主旨确以为“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将“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作为首要方针,但事实上,这一方针的起点仍将行政复议等同于行政体系内部的自我纠错手法。在这一根本方针的指引之下,《行政复议法令》中存在的许多坏处并未在《行政复议法》中得以改进,从中央到当地发布的相关数据中也能够看出,实践中的行政复议行为未能较好的完成准则设计者的开始想象。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案子与信访案子依然持续增长,其间适当一部分案子本能够经过行政复议来处理,但行政复议机关却未能有用发挥解纷功用,未能充沛分管法院以及信访部分的压力。究其个中原因,行政复议准则方针定位的误差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笔者以为虽然层级监督与内部纠错依然是行政复议准则的重要功用,但其根本方针应当定坐落处理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行政胶葛。在《行政复议法》发布8年之后,国务院于2007年5月29日拟定经过的《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必定了复议准则的这一功用。该法令第1条清晰规则:“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准则在处理行政争议、建造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这一主旨中能够看出,处理行政争议应是行政复议施行法令的根本意图。
二、定见不合
将规范性文件归入行政复议规模必定意义上是对我国行政法治的一大开展。可是,该准则建立今后不管内行政法治实践仍是行政法学界都褒贬不一,且互相的观念好像都能找到自己的理由。
(一)必定说
多数人以为,近年来,因为一些当地遭到利益驱动,乱发文件,违背上级规则进行批阅、发证、罚款、收费,问题不少,大众反响激烈,需求引起高度重视,并采纳有力办法予以处理。许多违法和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发生的本源是躲藏于这以后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也应当是不合法的。可是,面临这种状况,遭到危害的行政相对人却无权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请求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权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假如不允许当事人对提出行政复议,就意味着人们无法对清晰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经过个案监督的方法,及时有用的从源头上否定其效能,而只能是等候这一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经过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履行行为发生的实际后果,再对这一后果请求行政复议。加之行政机关内部对笼统行政行为的监督还没有很好的发挥效果,因此,终究也只能从根本上处理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无异是法令的悲痛。为了充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来监督行政机关拟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表现行政法治准则和行政行为有必要严厉遵法的准则精力,有必要将笼统行政行为即必定规模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归入行政复议的规模。部分学者以为把笼统行政行为归入到行政复议中去,有它的紧迫性和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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