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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6:40

通常情况下确定被告人的年纪与案子处理没有多大联系,如成年被告人,可是触及未成年人违法的案子时,年纪的精确确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联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查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分,乃至是否适用死刑等。下面笔者就结合宋某偷盗一案,对这一问题做一讨论。
[案情]:
2005年5月23日21时许,郑州至合肥的2194次列车在郑州火车站发车前,被告人宋某在7号车厢内,趁旅客陈某某不备之机,偷盗其挂在腰间的VK51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 580元,逃离现场途中被失主追上扭住,后被郑州车站公安段民警捕获。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检察机关供给了相关根据,以为被告人宋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偷盗罪。恳求依法惩办。
被告人宋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犯偷盗罪的现实不持贰言,但当庭对其年纪提出贰言,休庭后,检察院就此问题弥补侦查,贵州省安顺市轿车运送公司公安科问询其表姐宋习萍确定的年纪是1983年出世。宋斌爸爸妈妈离婚,其父因犯偷盗罪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其母离婚后改嫁别人下落不明,被告人随其大娘(已逝世)日子,小学停学后,9岁从家中出走至今。
[裁判关键]: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民的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郑州铁路运送检察院指控罪名建立。关于被告人宋某违法时年纪问题,公诉机关根据贵州省安顺市轿车运送公司公安科问询其表姐宋习萍确定的年纪是1983年,该根据属孤立根据,且没有其他根据予以印证,不能建立。经查,被告人宋某对其出世的时刻与小学停学时刻所作报告相吻合,并与郑州铁路公安处公(治)决字[2005]第193号行政处分决议书中显现宋某出世于1987年7月10日相一致。故确定其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分。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分。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元。
[分析]:
本案就存在对宋斌的刑事责任年纪确定问题,审判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榜首、书证。书证包含户籍证明、出世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些能够作为确定被告人年纪的根据。但实践中有时不能精确反映被告人的实在年纪,有些区域,特别是乡村,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医院发放的出世证明不标准,有些爸爸妈妈为了孩子从军、入学的便利,将孩子的年纪作相应地更改。刑法规则的刑事责任年纪应该按公历核算的,但在乡村,有的爸爸妈妈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则报公历的出世日期,而是申报阴历的出世日期,这就带来了年纪确定上的差异。怎么处理上述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记载的年纪是比较客观实在的,由于一个人一旦出世,便建立起防保档案,在什么阶段什么时刻进行防疫保健卡上会有照实的记载。如2002年12月份法院审理的一同偷盗案子中,被告人的户籍管理卡出世日期是1984年10月,申述确定的也是这个出世日期,庭审时,被告人自称是1984年阴历10月生,查阅万年历,发现1984年阴历闰十月,假如被告人是后十月出世,则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法律规则,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延聘的或指定的辩解人参与诉讼,后经休庭弥补查验,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防保卡上记载的出世日期,确定被告人系1984年阴历闰十月后一个月出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沛维护。因而,在根据书证确定被告人年纪时,亦不能混为一谈,如有贰言,需结合其他根据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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