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偷拍小偷为生 有没有侵犯隐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6:26
【案情】不少DV爱好者竟是靠拍照小偷和骗子为生。李先生原来是开饭馆的,有一次,他无意间发现市民拍照的DV片子也能在电视新闻栏目上播出。很快,他花费三千多元买了一台DV。他拍照的第一部著作便是小悄悄自行车,很快被电视台选用,并给其发了150元稿酬。尔后一发不可收,李先生一个月在电视台发十几个片子,能收入一两千元。“咱们拍照的关于小偷和骗子的DV片子,常常被公安机关刻成光盘保存,当依据运用。”李先生说,“咱们是一般人,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采访权,但想经过自己的DV曝光社会不良现象,引起政府部门的注重,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可是,李先生也有困惑咱们以一个一般市民的身份在街头拍照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果在电视上播出,是不是侵略了别人的隐私?如果有人告咱们咋办?实际上,咱们的拍照行为一旦被人发现,就会遭到谴责,常常遇到被拍照人要求咱们出示证件的现象。咱们的证件只要居民身份证,拍个DV片子并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分析】个人隐私主要是指个人所具有的不想为大众所知悉的合理、合法的信息材料,关于一些违法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拍照并曝光,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侵略个人隐私。并且一般市民有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力。DV爱好者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拍照,是一名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一种方法。但不能拍照触及国家机密、别人隐私等内容。不然,就有或许侵权跟着传达技能的开展,专业新闻工作者和业余新闻爱好者之间的边界越来越不明显。DV爱好者与很多人相同,既是受众又是新闻的传达者,他们有权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拍照。但新闻媒体在选用DV爱好者拍照的资料,或公安机关把DV爱好者拍照的片子当作依据运用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必定要从严把关。